养猫养狗养兔兔……现在家里养宠物的非常多,当我们不得不出差、假期度假无法亲身照顾宠物时,托付给宠物店成了选项之一。

但宠物店有时难免疏于照顾,如果在寄养期间宠物死亡,责任和损失该如何认定?

事务所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2023年9月28日,小美需要出差一段时间,无法照料自己的宠

然而,在寄养期间,小美的狗在宠物店死亡。李四向小美出具了《赔偿协议》,其中约定,由幸福宠物店向小美赔偿00元,赔偿款于2023年10月5日前赔付。

后来,小美多次前往宠物店与李四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小美便诉至法院,要求幸福宠物店、经营人张三和店员李四赔偿其00元与利息,并返还寄养费用4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是一起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李四以幸福宠物店的名义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李四出具的《赔偿协议》载明了赔偿的原因、金额、期限等,‌在履行期限已届满且未举证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幸福宠物店作为合同主体应向小美赔付款项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张三作为幸福宠物店的经营者,应当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幸福宠物店在提供了部分保管服务后违约,合同双方就此沟通并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故小美要求其返还保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幸福宠物店、经营者张三和店员李四向小美支付款项00元以及相应利息。

物店的资质和水平,并签订寄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尽量避免纠纷和意外发生。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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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合法权益。


宠物寄养后死亡,能向宠物店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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