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4月8日讯 交通事故中受伤,觉得自己伤势不严重,伤者跟肇事司机“私了”,收了5000元赔偿款。随后发现自己肋骨断了几根,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伤者找到肇事司机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4月8日,记者从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撤销原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向伤者补足赔偿款差额11万余元。
2023年,丁华搭乘彭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出门,路上被一辆来不及刹车的二轮摩托撞上,丁华和彭军双双受伤入院。
肇事的摩托车由王强驾驶,王强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车辆登记在其妻子名下。事故发生后,三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约定由王强承担丁华与彭军的医疗住院费用,并赔偿后续营养费、误工费等2.4万余元。协议签订后,王强前后向丁华支付三笔共计5000元后,未再给付其余赔偿款。
丁华没想到,自己的伤情比预估的严重,肋骨断了好几根,伤情稳定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多次找到王强协商伤残赔偿事宜无果,丁华将王强、王强的妻子及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永定区人民法院教字垭人民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伤势程度的判断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而非普通认知可确定,原告伤情经鉴定确已构成十级伤残,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存在明显差距,赔偿协议中虽对此做了约定,但据此认定赔偿协议将包含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一次性处理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撤销丁华与被告王强签订的《协议书》,被告某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丁华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赔偿款共计11.6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
和解协议特定情形下可以撤销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
尽管和解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和三期(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