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通过招标形式将其校园内的商超对外出租,竞标者中标后却反悔了,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呢?

01

案 情 回 顾

2023年8月11日,原告安徽某高校委托第三人长江产权交易所将其本部三处商业用房(校园超市)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挂牌出租,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2023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和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载明其已对案涉校园超市的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对其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和调研,原、被告就校园超市现场状况进行确认且被告无任何异议,如被告竞标成功,不得向原告及第三人提出任何异议。后被告以2556000元的价格中标,并于2023年8月31日与第三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2023年8月3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案涉《租赁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2023年9月11日,原告在案涉《租赁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原告合同专用章。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价款、价款支付要求及违约责任等。

2023年8月31日,第三人向被告出具了《成交一览表》,载明案涉房屋出租成交价、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已交保证金、应补成交款及第三人指定账户,并明确《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出租标的租金,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该表上签名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8日,第三人通过短信方式分别向被告发出催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及《告知函》,通知被告付清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2023年9月22日,原告发函通知被告领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被告于次日回函要求部分租赁或取消交易,原告拒绝后,被告于2023年10月26日发函给原告,以不了解实际情况、缺乏经验为由要求取消交易。2023年11月3日,原告

02

裁 判 结 果

原告房屋出租是通过第三人公开招投标进行选择承租人的,在被告签收《成交确认书》时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已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无特殊要求,成立即生效。合同的内容为原告的招标文件和被告的投标文件所记载的内容,随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该《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逾期未支付全部租金,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两次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取消交易,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在收到被告两次函件后,已取得合同解除权,但被告迟迟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直至诉讼时才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对自己怠于履行合同解除权所扩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提出的房屋空置损失、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法院结合案涉合同对租金、违约金的约定以及原告取得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时间,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空置损失费1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03

法 官 心 语

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对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损害的不仅是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更是对己方的不负责,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违约责任。竞标需谨慎,竞标人在竞标前,应当充分对竞标项目及相关合同文件进行分析,同时对于自身的相关条件进行客观评估,避免盲目竞标中标后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04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供稿丨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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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鸠案说法】竞标需谨慎,中标商超后反悔竟赔15万》


【鸠案说法】竞标需谨慎,中标商超后反悔竟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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