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投资意识增强,委托理财逐渐成为常见的财富管理方式。但投资者需谨记,任何金融投资均伴随风险,决策后果需自行承担。

案情经过

该案系金坛法院审结的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通过某银行申购250万元理财产品,该资管计划由某资产管理公司管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产品风险等级为PR3(中风险),适合销售对象为合格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专业投资者和稳健型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原告主张银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本金损失35万元及利息损失28万元,合计63万余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抗辩:1.被告已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及告知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称被告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没有任何依据。2.案涉理财产品尚未清算完毕,合计已向原告兑付金额190万余元,原告不能证明已受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应否赔偿原告因购买案涉产品所受的损失。第一,本案中,被告提交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合格投资者声明、代销信托及资管计划产品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等,均有原告本人签名确认,两份问卷均反映原告本人风险等级为进取型,投资风格、风险承受能力等类似内容的勾选项范围基本一致,应当认定被告已尽到了了解客户的义务。第二,被告提交了资管计划说明书、资管计划风险揭示书及销售案涉产品过程中的双录视频。根据双录视频,被告对原告自身风险等级、案涉产品风险等级以及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风险均进行了提示说明。第三,原告风险等级测评结果为进取型,而案涉产品为PR3中风险,案涉产品风险并未超过原告的风险承受能力,且原告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购买多款风险等级为PR3及以上的理财产品,可以认定被告已尽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推荐义务。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金及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中的适当性义务是指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包括告知说明义务、适当推荐义务。投资者在机构已尽义务前提下,应秉持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本案警示:理财非存款,投资需理性,风险自担系市场基本准则。

金坛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金法小案例 | 委托理财有风险 投资结果需承担》


金法小案例 | 委托理财有风险 投资结果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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