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月1日(含)至2024年4月29日(含)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24年4月29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股票索赔的是历史法定损失金额,与目前是否持有股票没有关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报和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一)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8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事项二)
3、2021年至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三)
4、相关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事项四)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对银江技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员分别处以5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事件回顾:2024年4月30日,银江技术公告披露,中兴华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9月13日,银江技术公告收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3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5年4月16日,银江技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5号)。
注:(1)索赔条件及诉讼时效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2)文章内容主要参考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3)本文观点不向投资人推荐股票,投资者请自行承担投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