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虚假陈述集体诉讼中,股民对天神娱乐的索赔权利,属于破产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受到法律保护。金额小的,可能得到全额赔偿。金额大的,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参考案例: 

案涉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均在超日公司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因此,王裕堂因超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王裕堂可以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未进行申报的,其债权仍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即“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即“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王裕堂的债权数额并未超过20万元,故协鑫集成公司应当予以全部清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股票代码:002354 股票简称:*ST天娱编号:064债券代码:112496 债券简称:17 天神 01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1、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7 31 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周永红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化解终止上市和破产清算风险,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3、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7 31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 02 破申 5 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周永红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情况如下:一、概述2 4 26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 02 破申 5-1 号《通知书》。《通知书》称,公司债权人周永红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7 31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 02 破申 5 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周永红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周永红被申请人: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周永红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重整。2019 6 26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 03民终 8861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公司于该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周永红股份转让款5,717,2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截至目前,公司未能全部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于2003 8 29 日,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公司股票于 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002354.SZ本案审查期间,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周永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无异议函》,明确表明对周永红的重整申请无异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永红系公司合法债权人,依法有权提出重整申请。公司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周永红对被申请人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 7 31 日起生效。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一)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7 31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 02 5-1 号《决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周永红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经采用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现场摇号产生的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二)管理人职责根据《决定书》,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三)管理模式公司将于近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若该等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四)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将于近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若该等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联系人:张方盈、刘畅 31 905 单元0495888455950240三、重整对公司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申请的,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时起停止计息,有关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如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游戏竞技和数据流量主营业务领域构建了有竞争力的产品体系,形成了游戏研发、联运、发行与电竞多维度并举、移动数字与品牌内容多维度营销、互联网流量经营与影视文化娱乐同步增强的产品矩阵和企业生态,拥有坚实的用户基础。公司因前期过度扩张,2018 年以来受行业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影响,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一方面,债务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导致公司财务费用高企,严重侵蚀公司经营性收益;另一方面,营运资金紧张制约了相关业务的开展,导致经营业绩下滑。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化解终止上市和破产清算风险,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公司将积极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债务化解方案,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实现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四、其他情况说明(一)公司将于近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申请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二)公司将于近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报告》,申请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五、法院公告情况 7 31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辽 02 5-1 号,公告了法院受理重整、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等相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是 8 30 日。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和参与方式及注意事项法院将另行通知。六、风险提示法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天娱”。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的《关于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的公告》。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七、备查文件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 02 破申 5 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 02 5-1 号《决定书》。特此公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 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号)当事人: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神娱乐),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朱晔,男,19771月出生,时任天神娱乐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张执交,男,19792月出生,时任天神娱乐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盘山县。桂瑾,女,76月出生,时任天神娱乐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湖北省黄梅县。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神娱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天神娱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天神娱乐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二、天神娱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深圳泰悦重大进展()三、天神娱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件()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天神娱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朱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张执交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四、对桂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大连证监局42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1158上诉人(原审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舒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裕堂,男,汉族,1944112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一、关于破产重整结束后,协鑫集成公司是否即免除了对王裕堂因超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损失的清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据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进行申报的,其债权仍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本案中,超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受理日为2014626日,破产程序至20141224日终结。案涉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均在超日公司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即王裕堂因超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形成的债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王裕堂因超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王裕堂可以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未进行申报的,其债权仍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即“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即“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王裕堂的债权数额并未超过20万元,故协鑫集成公司应当予以全部清偿……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天神娱乐破产重整,将如何影响股民的集体诉讼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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