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笔者陆续接触了一些购买新三板股票被骗的案例,受害者的受骗的经历大致相似:一个网友(一般为异性),聊的很投缘,很富有,很善良,很孝顺,很有爱心…..,在某投资公司担任老板秘书或曾投资原始股致富,有内幕信息,有很靠谱的消息来源,知道某个新三板公司要转板上市,机会难得,帮着介绍新三板的开户过桥资金,开户后指导买某只新三板的股票,买了之后联系会越来越少,最后消失,留给受害者的是有价无市新三板股票。受害者知晓上当后,第一时间选择维权,几乎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但传统维权途径均遭遇困境:

传统途径一: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多认为新三板交易市场系合法的交易场所,受害者与股票出卖人之间形成的是正常的股票买卖关系,股票的价格波动及交易障碍是正常的市场问题,不属于刑事案件,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传统途径二: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1、以合同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欺诈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被欺诈者可在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返还相关财物。但此种维权方式仍然具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受害人并无法举证证明欺诈者与卖方系同一人或存在共谋,因此民事诉讼撤销合同路径难以实现理想效果。

2、以合同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同样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交易标的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要请求人民币法院撤销合同,然而受害人遇到一个新的问题,证券交易并和普通货物交易存在明显的差别,证券市场各种消息弥漫,投资者投资某个公司股票时需要根据公司披露资料、市场信息、市场预测做出自己的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即所谓“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卖方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否则不能简单的仅仅以自己的重大误解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关系。

传统途径三:以交易诈骗、交易欺诈为由向证监会举报

首先,诈骗属于刑事案件,并非证监会职权范围,难以奏效;其次,交易欺诈证据不足,受害人无法向证监会提供卖方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此途径依然受阻。

而这个举报不是以欺诈或诈骗为由,而是以操纵市场为由。原因如下:

1、证监会行使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行政职权,其法定职责不容推脱;

2、证监会有权对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交易欺诈、操纵市场及其他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行使监督管理权,受害人举报交易欺诈可以,但要提交相关证据很难。换个角度,提交操纵市场(操纵股价)的证据则容易,目前很多网站详载了三板市场各挂牌公司交易信息,很容易取得,分析梳理后“操纵市场”证据清晰可见;

3、操纵市场与交易欺诈不可分割,就大部分案件情况来看操纵市场与欺诈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举报操纵市场有理有据,较容易实现受害人维权主张。

待证监会依法展开调查,则相关人员、信息、证据、线索会逐渐浮出水面,受害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时机,再从民事赔偿的角度主张自己的权利,最终挽回损失。

律师专业详解:新三板被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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