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三板三板股份限售、解除限售规则及相关办理流程进行梳理。
全国股转系统于2016年8月8日对垦丰种业(838)副总经理范利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起因是范利在2015年3月2日至5月29日期间,买入垦丰种业股份9.3万股,未及时向垦丰种业报备并办理限售,后陆续将买入的股份全部卖出,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本年度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违反了新三板股票限售相关规定。道可特将在本文中对新三板股份限售、解除限售规则及相关办理流程逐一梳理。
一、新三板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基本规则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处“公司”是指股份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相关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业务规则》未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作出限制,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的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非官方版)针对以下具体情况作出了明确指导:①新任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②挂牌公司董监高离任时,以其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总额为法定限售数额。法定限售数额减去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额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限售股票的限售期间为六个月;限售期间从挂牌公司公告董监高离任时起算。③挂牌公司董监高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票,在离任时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大于六个月的,约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小于六个月的,六个月法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④挂牌公司董监高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应于离职六个月后,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限,其挂牌后所新增的无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可全部解限。
5.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股份的转让限制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公众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