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月22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五条,依次分为一般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附则八个章节。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取消前置程序,全面保障投资者诉权,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专业化处理提供程序保障;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解决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明确各类责任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回应市场关切并稳定市场预期;结合市场发展与审判实践,系统完善损失认定规则,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等。此外,专门规定独立董事具体免责事由。

重点1: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

  据了解,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对2003年2月1日实施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规定》。

《规定》重点围绕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依法提高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据介绍,针对废除前置程序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举证、认证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将同步下发联合通知,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方面作出衔接性安排,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重点2:明确取消前置程序

《规定》明确取消前置程序,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

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具有当事人众多、证据取得困难、专业知识复杂等特点,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为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负担,根据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原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了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

从实践效果看,前置程序在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防范滥诉、统一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前置程序也存在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等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改进。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发展和成熟,法院证券审判经验不断积累,司法制度和资本市场制度不断完善,取消前置程序的条件逐渐具备。在充分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规定》第2条从正反两个角度明确了取消前置程序的安排,切实降低了投资者起诉门槛,及时

新修订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发布!股民维权索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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