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深圳中院认为《2021年度业绩预告》为预测性信息,那么该案适用司法解释第六条“安全港”规则的庇护,同时法院认为国华网安做出业绩预告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对于业绩预告实现的重要因素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从而突破了安全港规则的庇护,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我们认为深圳中院从业绩对赌引发业绩造假的主观动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定相关内控失效、导致业绩预告差异的具体原因是否有违会计准则上面论理相当充分,体现了法官团队极高的素养和较高的审理水准。

事实上,2022年放开前置程序以来,有无行政处罚已经不作为立案门槛,但是实际操作中没有监管定性文件多数还是判决投资者败诉。核心问题就是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给了法院更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一

虽然本案取得一审胜诉,但是对于业绩预告适用安全港规则,我们认为还是存在争议的。

首先,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历史财务信息”的预先披露,而不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盈利预测”或“发展规划”等不确定性信息的披露。其次,业绩预告中的预告并非针对未来营业情况的预先告知,而是相较于年报披露时间而言的预先告知,预告的内容是上市公司当年已发生的历史财务信息(既定事实),且披露内容是未经专业测算、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不涉及假设,只涉及对已发生事实的会计判断。最后,对于财务合规内控健全的企业是完全可以做到1月30日前完成财务核算,这个时候的财务数据仅仅是未经审计而已,又何来预测一说。国华网安案中采用安全港规则审理是现行对于业绩预告投资者索赔的主流思路,实务中也有法院认为不属于预测性财务信息,对于该项争议我们认为随着后续的司法实践或最高院指导意见的出台有望达成统一。

现如今,国华网安业绩预告案投资者一审胜诉,后续被告上诉尚未得知,该案最终的生效判决如未做改变,对于规范上市公司随意发布错误业绩预告的行为和投资者基于业绩预告做出投资决策的保护将提供司法判例支撑。同时对于符合2022年1月26日至2


无行政处罚股民索赔案例:突破安全港制度,国华网安股民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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