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
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4月21日,恒顺众昇部分股东所持恒顺众昇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但是恒顺众昇对该情况未及时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
2013年4月25日,恒顺众昇发布《关于对外投资印尼工业园项目的公告》,称拟在印尼投资建设镍铁冶炼工业园项目。2014年2月18日,恒顺众昇发布《关于印尼苏拉威西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启动的公告》、《印尼苏拉威西岛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称该项目已取得重大进展,工业园最终选址基本确定,拟启动印尼工业园项目一期建设等情况。2014年12月5日,恒顺众昇委托的地质勘察单位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其通报工业园地质钻探情况,表示场地的地质条件很差,不适宜建电厂。但恒顺众昇未对上述变化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及时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
恒顺众昇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以下简称ASI)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恒顺众昇分别于2014年9月20日、11月28日与ASI签订《特种设备合同》和《高炉二期合同》,并于9月23日、11月29日予以公告。但在上述公告以及相应定期报告中,恒顺众昇均未披露与ASI的关联关系以及上述关联交易。
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
1、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1,10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和利润。
2、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9,35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和利润。
恒顺众昇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2015年8月3日接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证监会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恒顺众昇存在以上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
按照法律规定,凡是在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