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证券民事赔偿首次出现胜诉案例!
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投服中心)1月20日披露,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出现投资者胜诉,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将是深远的。
根据证监会此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3月~7月,恒康医疗原控股股东、实控人阙文彬与蝶彩资产实控人谢风华合谋操纵了上市公司的股价。蝶彩资产及谢风华向阙文彬提出一系列“市值管理”建议,阙文彬通过实施部分“市值管理”建议,操纵“恒康医疗”股价。期间,“恒康医疗”股价累计上涨24.86%,与同期中小板综指涨跌幅偏离26.10个百分点,与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偏离26.77个百分点。借助于股价的上涨,阙文彬减持2200万股恒康医疗股份。证监会因之决定,没收蝶彩资产违法所得4858万元,并处以9716万元的罚款;对谢风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阙文彬违法所得304.11万元,并处以304.11万元罚款。
蝶彩资产、谢风华、阙文斌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据此,有投资者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该案历经波折,开庭时间一拖再拖。虽然投资者提出索赔23万余元,法院判决只赔偿5632元,但该案最终获得胜诉,且被告被判承担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其意义已不在于赔偿金额本身。
A股投资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既表现在其利益常常受到侵害上,也表现在“维权难”上。而维权难又集中表现在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执行难上。在此前投资者的维权成功案例中,只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其才可以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提起诉讼维权,而这需要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其他的像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导致其利益受损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往往是欲诉无门。
就操纵市场而言,无论是新证券法还是旧证券法,都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但长期以来,操纵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并且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也不少见。不过,此前并没有哪位投资者因操纵市场产生的损失获得任何赔偿。反而是操纵市场案件处罚后,投资者的利益仍然没有保障,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旧证券法的规定明明白白,但因操纵市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仍然难以维权,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因而,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的胜诉,具有非常不一般的意义:一方面,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损失得到部分补偿,这是属于投资者的一次胜利,也说明投资者保护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另一方面,该案的判决结果,也具有参考意义。万事开头难。既然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案胜诉,那么也为今后类似操纵市场案例的判决提供了“样本”。
此外,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与旧证券法表述类似,但在新证券法实施后,其对于操纵市场行为所产生的威慑力,以及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将不言而喻。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曹中铭
编辑 汪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