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佳电于2014年4月、2015年4月、2016年3月分别公告了上一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虚减利润等虚假记载。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2017年4月6日证监会向* ST佳电送达了《调查通知书》,立案调查其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ST佳电在2013年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1.58亿元。
2013年度,通过少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1.27亿元,将2013年度费用0.21亿元延迟到2014年度入账,将2013年度费用0.10亿元延迟到2015年度入账,累计调增利润总额1.58亿元。
二、* ST佳电在2014年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0.40亿元。
2014年度,通过少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0.28亿元,将2014年度费用0.33亿元延迟到2015年度入账,将应计入2013年度费用0.21亿元计入2014年度,累计调增利润总额0.40亿元。
三、* ST佳电在2015年通过多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多计提减值准备等方式,累计调减利润总额1.98亿元。
2015年度,通过多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1.11亿元,将应计入2013年度费用0.10亿元计入当年,将应计入2014年度费用0.33亿元计入当年,多计提减值准备0.45亿元,累计调减利润总额1.98亿元。
因*ST佳电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里面存在虚假陈述,按照法律规定,针对其虚增利润、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凡是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ST佳电并且在2017年4月8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