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9晚间,江特电机被曝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后10日内该股市值缩水接近17%,导致众多投资者当时损失较为重大。

2022年2月底至今,江特电机的股价,重新反弹上涨,业绩也是喜人。

在索赔实务中,众多江特电机投资者关切的是:该股股价自年初回弹上涨之后,如果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至今并没有出现实际损失,可否仍然有资格起诉主张索赔?

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索赔,是针对特定时段内买入这只股票,先按照法定公式测算买入均价,在揭露日之后再按照法定公式测算“卖出均价”,如未卖出则按照基准价拟制一个“卖出价”,以方便与买入均价进行对比测损。

由于测算公式非常复杂,简单地说,只要投资者在2018.4.13至2021.12.9买入江特电机股票,并在2021.12.9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假设此后一直没有卖出,在2022年适逢股价上涨顺利出逃(甚至赚钱),也仍然可以按照根据专业测算公式测算出来的20.315元“拟制卖出价”测算“拟制损失”并主张索赔。

上文说的“拟制损失”,虽然并非实际损失,但是,只要在上述理论模型下产生的损失,均可依法主张诉讼索赔,相关胜诉案例也是不胜枚举。在任何一只股票的索赔案的既往胜诉案例中,上述观点均已获得法院支持——请索赔投资者务必注意这一点。

至于投资者在上述索赔时段内买入江特电机,在2022年因为该股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正常收益,当然与索赔的收益并行不悖,在理论上可以拿“双份”。

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众多股民索赔案件。


再论投资者向江特电机索赔:赚钱了就一定不能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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