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155,538.88 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 233.31 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72, 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 72.19 元;
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4日之间买入中安消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者。
ST中安(600654)发起索赔。
投资者索赔需要的基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申请表或证券开户确认单(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3、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原件(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