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大一部分股票投资者都清楚,对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亏损的,作为投资者可以依法进行索赔。但是,究竟损失多少,绝大多少投资者都想当然的认为,买入和卖出的价差或者继续持有亏损的就是投资损失。然而,法律对于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却并非你所想象那样简单!本文今天旨在让大家明白,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如何确定你的实际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 投资差额损失;
(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即:可索赔的损失=投资差额损失+差额损失部分佣金损失+差额损失部分印花税损失+前述所涉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
对于佣金、印花税以及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活期利息均不难理解。
但是,对于投资差额损失如何计算,并非我们所想象的那样简单!还是先看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减去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数量;第三十二条又明确规定:.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证券: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减去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再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数量。
从这两个条文可以清楚看出了,对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维权索赔案件,损失与3个重要的“日子”密切相关,即:
1、实施日
2、揭露日或更正日
3、基准日
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或揭露日之后买入股票的都不能索赔,索赔必须满足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股票,并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仍然持有或卖出股票。
举例说明:
某股票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3月1日,揭露日为2015年7月10日,基准日为2015年11月10日,王先生在2015年6月10日以30元/股购入该股票10000股,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平均价为12元/股。
情形一:在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
假设王先生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前2015年7月9日以13元/股卖出股票,虽然王先生存在170000元的损失,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王先生不能获得任何赔偿。
情形二: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2015年10月10日卖出该股票
假设王先生在基准日之前2015年7月20日以每股10元的价格卖出该股票则:
投资差额损失:(30元/股-10元/股)×10000股=200000元
佣金损失:200000元×0.03%=60元;
印花税:200000元×0.1%=200元;
利息:(200000元+60元+200元)×(4个月÷12个月)×0.35%=233.64元
则王先生可以主张的损失合计为人民币:200493.64元
情形三:在基准日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
假设王先生在基准日后2016年1月10日以每股8元的价格出售股票,但是王先生的已经与卖出股票的价格没有直接关系,他的损失为:
投资差额损失:(30元/股-12元/股)×10000股=000元
佣金损失:000元×0.03%=54元;
印花税:000元×0.1%=180元;
利息:(000元+60元+200元)×(5个月÷12个月)×0.35%=262.88元
则王先生可以主张的损失合计为人民币:496.88元
因此,在基准日后无论以什么价格卖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都已确定,与卖出价格无关!即便基准日后你长期持股股价又涨回来了,你仍然可以依法索赔。
来源:法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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