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并不容易,经过仔细梳理目前可检索到的全部判决书,发现有以下重点、难点及风险点尤其需要重视。

一、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

1、媒体报道日能否作为揭露日?

根据《若干规定》第20条,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实践中,很多时候都是媒体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率先报道揭露,媒体报道之后,有的引发证监会的立案调查。

在宋都股份虚假陈述案中,法院将媒体报道之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该案情况如下:

1997年4月,宋都股份的前身国能公司在上交所上市。

2013年7月11日,《京华时报》在其第53版中发表题为《国能公司四高管被罚市场禁入》的文章。文章称,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国能公司的年报都存在隐瞒重大关联交易及虚假记载等多项违法违规事项,证监会今日对相关责任人下发了市场禁入的处罚。

2013年7月13日,宋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潘广超等4人)》以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广超等7名责任人)》的公告。

2008年5月31日,国能公司发布《重要事项公告》,称其于2008年5月30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国能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已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法院认为:因《京华时报》率先于2013年7月11日发表题为《国能公司四高管被罚市场禁入》的报道,并对国能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隐瞒重大关联交易及虚假记载等多项违法违规事项进行揭露,故认定2013年7月11日为宋都公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宋都公司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5月31日国能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因该立案调查通知书仅提及国能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完全涉及本案虚假陈述行为的实质内容,且该通知书发布日早于国能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发布日,无法涵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故不属于《若干规定》中所述的“首次被公开揭露”,该院对宋都公司的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2、全国性媒体如何界定?

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必须是“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或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揭露之日。何为全国范围内发行或播放的媒体?是否仅仅根据报社、电台、电视台等的主管部门来判断?是否由中央部门主管则是全国性媒体?地方部门主管则属地方性媒体?

前述宋都股份案,《京华时报》当时是北京市委宣传部主管主办的新闻综合性都市日报,其发行范围与读者群体集中于北京。该案中,法院认定《京华时报》报道之日为虚假行为揭露日,但在康芝药业虚假陈述案中,法院却并未认定媒体报道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该案基本案情如下:

2013年5月23日,21世纪网记者委托,小金库调节利润等问题。


大数据告诉你: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重点、难点与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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