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获悉,继康美药业案后,A股市场第二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案已成功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作为首批因欺诈发行被家委员会委员黄江东表示。
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转换完成
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点。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书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将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该诉讼成果,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享有同等权利。
“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赔偿金额,将依赖于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及法院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投资者服务中心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列明被告,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申请执行,最大程度争取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该负责人强调。
此前的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及其高管人员、中介况,上市后也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虚增在建工程。2023年7月7日,泽达易盛被摘牌退市。
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从征集结果看,投资者服务中心期间共收到233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其中适格投资者226人,适格比例为97%。相较于首单集体诉讼“康美药业案”,本案征集期由12天缩短为7天,但适格投资者参加征集比例却是首案的6倍。
降低维权成本与诉讼风险
“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为便利、低成本的渠道。”上海上正
程晓鸣表示,由于规定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免去了投资者明示加入、进行繁琐的权利登记的环节,极其便利。而且,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的做法,也减轻了投资者维权的工作。
“因为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使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还可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此也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程晓鸣进一步表示。
黄江东强调,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目的之一。市场各方充分践行保护投资者的理念,在追究违法者责任之外,以保证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充分性与有效性为优先,有助于提振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消除违法事件对市场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有效震慑市场违法行为
“‘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是为‘不干预’保驾护航的重要举措。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泽达易盛案答记者问中也明确,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推动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惩处,形成强力震慑。”黄江东认为,注册制打开企业发行上市入水口的同时,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是维护“池水”清澈,净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妥善处理好在试点注册制下出现的首批欺诈发行案件对于全面注册制平稳启航更具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看门人”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该机构此前公告称,其为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东兴证券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披露,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上海金融法院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被告包括东兴证券。
“特别代表人诉讼对证券监管部门、人民法院以及投保机构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黄江东认为,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而言,责任认定是确定民事诉讼被告范围的重要依据,因此其应当更为精准地认定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其应当准确划分责任人员的责任,应结合相关人员的过错及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准确确定人员的责任范围;对于投保机构而言,其应当谨慎选择案件,重点关注违法事实清楚、案涉受损投资者众多、典型重大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原标题为《泽达易盛案成功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A股市场迎来第二起证券集体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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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推 荐 阅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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