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赵薇”这两个字,越来越少的人会将它与之前疯疯癫癫的小燕子挂钩了,取而代之的印象是“有钱”、“酒庄”、“股东”等等。

这些年来,赵薇一直在资本市场上行走,基本未有失手,久而久之,“女版巴菲特”成了赵薇的代名词。

赵薇、黄有龙夫妇一度成为了资本市场的传奇,他们涉足金融投资管理、房地产、烟草等多个行业,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新加坡,法国等地有多个物业和投资。

更有人为赵薇、黄有龙夫妇统计过身价:对云锋金融、唐德影视等上市公司持股市值45.22亿元,不动产价值约6.66亿元,其他股权投资价值约3.18亿元,经营影视、酒业贸易等多项业务,约1.57亿元,夫妇二人的身价总值竟达到了56.63亿元。

由于万家文化(现名:祥源文化)事件,赵薇“女版巴菲特”的这个人设已然崩塌。连带着的八卦消息井喷式爆发,有人说黄有龙当过落马的前深圳市长许宗衡司机,有人说他们的发家致富有着不为人知的秘密,有人甚至又扒出了赵薇的情史等等。

然而赵薇夫妇目前面临的可能还不止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更有可能面临到蒙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

事件回顾:赵薇夫妇被证监会处罚

2017年11月9日晚,祥源文化公告了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该告知书,龙薇传媒这一空壳公司,在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以51倍高杠杆借入资金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上市公司29%的股份,最终因资金无法落实终止股权转让,造成了万家文化(后更名祥源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在这一过程中,龙薇传媒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相关公司和责任人员拟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黄有龙、赵薇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不喜欢看大段文字的朋友,戳下图:

时间轴:

2016年12月26日

万家文化发公告,赵薇的公司龙微传媒要花30亿元买下实控人持有的1.85亿股份,占了万家文化的29.13%。(很快就受到上交所询问:这么多钱怎么来呢?你个人的财务状况怎么样呢?)

2017年1月11日

赵薇回复上交所:自掏6000万融资30亿高杠杆收购万家。

2017年2月13日

万家文化公告称,将转让给龙薇传媒的股份总数从1.85亿股调整为3200万股,转让总价款调整为5.29亿。(原因是赵薇融资遇到了难题)

2017年2月27日

万家文化公告说,收到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

2017年4月1日

赵薇不买万家文化了,一股也不买,赵薇拿回2.5亿股权转让款全身而退。(万家集团放弃了1.5亿元的违约金)

从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赵薇夫妇上演了一个“给我一个杠杆,我将撬动地球”的故事。由于赵薇自带流量,此事引发热议,一系列问题不断发酵——

1一问:赵薇夫妇为何被证监会说“不”?

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为赵薇,注册资金200万元,但并未实缴到位,也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为零。这个仅成立了一个多月的空壳公司,欲通过30.599亿元的总价,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上市公司万家文化29.%的股份,而这30多亿的标的中,龙薇传媒的自有资金仅有6000万元,杠杆比例高达51倍。而该行为最终得到的是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的决定。

在公告中,证监会明确指出,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首先,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项。

其次,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第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第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第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二问:此事造成了什么后果?

受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影响,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下跌63.88% ,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万家文化涉案期间的股价走势:

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最高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变更为5%。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下跌2.39%,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下跌63.88% 。

由于赵薇的明星效应,许多中小投资者出于信任心理纷纷跟投,但龙薇传媒的做法不仅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更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导致股价大幅波动。

3三问:罚三十万太轻了吗?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处罚内容,关于处罚金额,夫妻二人加起来也就60万,如果算上龙薇传媒处罚金额,合计120万,以赵薇夫妇的身家,这120万的处罚的确是九牛一毛。因此,有人质疑,这样的处罚实在是太轻了。

需要注意的是, 本案与证监会以往开出的天价罚单不同,以往的天价罚单,大多是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明确规定这两类行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违法所得越多,罚款金额越大。但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顶格罚款只有六十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顶格罚款只有三十万元。所以,证监会拟对赵薇夫妇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已经是顶格罚款了,这也代表了证监会对其行为恶性程度、后果危害程度的判断。

对于赵薇夫妇来说,他们真正在意的是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以及可能面临的巨额索赔。

4四问:市场禁入究竟意味着什么?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大多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而言,证监会并不会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既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了,就已经代表证监会认为,即使给了顶格罚款也不足以惩戒。

据天眼查显示,赵薇目前担任5家企业法人,持有16家公司股权,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就有9家,并在8家企业担任管理职务。

也就是说,在接下来的5年内,赵薇持股的这些公司都不得直接参与跟上市公司相关的业务,且她本人需立即停止履行上述8家公司的管理职务。

5五问:受损股民可否索赔?如何索赔?

量股民索赔。近期被处罚的几家上市公司,如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大智慧等,都已经面临上亿元甚至数亿元的索赔。

祥源文化从1月12日至10月14日的成交金额,累计高达463亿,暴跌导致流通股股东蒸发的市值也高达数十亿,一旦启动索赔,金额将是天文数字。所以虽然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只能罚30万,但对于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来说,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可能远不止30万。

那么,哪些投资者符合获取赔偿的条件?

由于祥源文化作为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何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实质是民事侵权的索赔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和处罚告知的内容,初步确定,索赔条件是2017年的1月12日到3月31日期间,买入万家文化的股票,并且在4月1日之后,把股票卖掉,或继续持有的股民,可以参加索

第一被告肯定是祥源文化。因为它是上市公司,龙薇传媒和赵薇夫妇等人的相关信息,都是通过祥源文化发布出来的。此外,由于龙薇传媒、赵薇夫妇等人也是被证监会处罚、认定信息披露违规的,所以也会被列为共同的被告,要求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法律要点:不要把信息披露当儿戏

事实上,有关信息披露的问题,绝不只存在于万家文化和龙薇传媒,很多企业出于利益考量等问题,选择在信息披露中进行有利于己方的操作。许多信息披露姗姗来迟或是部分信息前后矛盾、信息披露中提及的承诺未履行、信息披露避重就轻、有的甚至披露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等等。这些把信息披露视为儿戏的行为,不仅是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也让企业自身体会到了“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1信息披露的外部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信息披露不是公司可有可无或是随心所欲的选择,而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针对信息披露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体系,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为以《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注册会计法》等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规章配套的多层次监管。这些法律规范不仅只针对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等,还包括不同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如保险公司股权、银行间债券交易、定向发行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做了详细规范,形成了外部的强制性要求。

从法律层面而言,《公司法》、《证券法》里均明确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69条就为相关主体界定了责任承担的前提和内容,“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等也是信息披露重要的法律规范。

2加强企业内部信息披露规范

关于信息披露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法律规范体系,但更为关键的是企业内部的自我管制和完善。要求企业不仅需要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要清楚的认识到各自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和责任,更加需要加强自身的信息披露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感。

企业内部信息披露规范有利于对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发现监管制度方面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其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还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有利于提高内部控制信息的透明度,进一步降低利益相关者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其实从企业角度来看,加强企业内部信息披露规范对其自身而言也是受益颇多的。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管制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及时发现自身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促进企业提高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还有助于管理层对于其受托责任的解除,不至于承受那本不该承受的生命之重。

谢菊萍

投融资团队领头雁


赵薇的滑铁卢:51倍杠杆拿下万家文化?别把信息披露当儿戏|谢菊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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