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投资者保护、违法成本提高、首次提及媒体相关责任7个章节进行修订。索赔君就此次新设立“投资者保护”专进行重点分析。新《证券法》修订实施将成为股民的重大福利。重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开创全新证券民事诉讼机制,有力的保护了投资者权益,并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形成有力威慑。全民索赔时代即将到来!索赔君带大家看下新《证券法》对股民索赔具体有哪些利好?

一、新《证券法》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可以索赔的主体扩大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等。

二、新《证券法》重新定义证券虚假陈述中的重大事件

新《证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一章,该章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应予以公告。该规定直接扩大股民索赔的范围审判实践中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将不再是案件审判的唯一赔偿标准。

三、新《证券法》新设“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大大节约投资者索赔的诉讼成本。

此次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该条实际上是确立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大大节约投资者索赔的诉讼成本。即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中,先提起诉讼的判决,对后来单独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有预判效力。

四、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在优先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多元化解决机制。

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有三起投资者专项补偿基金先行赔付的案例,其中最出名的是2017年兴业证券设立的“欣泰电气专项基金”用于专项赔付投资者损失。“先行赔付”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力举措,提供多元化解决机制。

未来的股民索赔出现三大特征

一是常态化,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强制调解制度等,券民事诉讼维权案件会成为常见案件类型;

二是高质化,支持投资者诉讼和示范案例库的逐步落实,使未来投资者维权意识大幅提高和维权方式多样化;

三是迫切性,取消发审委和盈利能力的要求,更多

随着注册制的正式实施,对于上市企业的盈利没有要求了,这有利于降低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让资本市场更好的服务实体。同时相应的处罚力度也在提高。但是依然会出现良莠不齐的企业上市。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广大股民关注我们。我们将持续提供专业的股民维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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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将为股民带来哪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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