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

股民不幸踩上“地雷股”后,看到股价不住地往下掉,不知道底在哪里。如果割肉抛掉的话,又担心无法索赔。

到底是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呢?这就成为问题。

这与其说是投资决策问题,还不如说是法律问题。

因为,什么情况下抛掉股票是不影响索赔的。这是个法律问题。

第一,在揭露日之后(包括揭露日该日)卖出股票是不影响索赔资格的。

揭露日比如为20191226日的,则20191226日及之后卖出股票的,是不影响索赔资格的。

第二,虽然不影响索赔资格,但对索赔金额是有影响的。

比起继续持有的,或许会减少索赔额,也或许会增加索赔额。具体怎么影响,要具体看个股行情、股价走势来判断,无法一概而论。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以后文章《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第三,如何确定揭露日?

这次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说“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登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段话写得太专业,有些拗口。刚刚出炉的,由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对该“九民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则说得比较通俗了:“若无其他情节,原则上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日作为揭露日”。

也就是说,立案调查公告日一般可以确定为揭露日。比如今日(20191226)收盘后,华仪电气(ST华仪,600290)公告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那么,20191227日(收盘后公告的,则一般为第二天)即使不能作为揭露日,那么揭露日也肯定在20191227日之前,20191227日及以后即使卖出股票的,就不会丧失索赔资格。

到底那一天是揭露日,司法领域已经争论了十多年,以后还要争论下去,所以不是本文所能解决的。

总结一下:按目前最高法院的意见,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公告之日及以后,卖出股票是不影响索赔资格的。至于在立案调查公告日之前卖掉了股票,是否丧失索赔资格,则需要具体分析。

说明一下,买卖股票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抉择,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如何决定买入、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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