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两年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司法实践不断丰富,裁判结果日趋科学、精准,这既体现了司法对违法行为的有力惩戒,也彰显了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坚实保护。

为了有效应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涉及的大量当事人和复杂问题,本团队基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发展历程与代理上市公司的经验和体会编写了《上市公司应对证券民事索赔100问》(后台回复“虚假陈述”),即可获得完整报告。我们从上市公司普遍关心的问题出发,通过问答方式搭建整体应对思路,并对有关概念和流程进行梳理,辅之以案例说明,意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团队已承接代理十余家上市公司民事赔偿代理工作,在深圳、上海、浙江多地法院均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承办经验,并为客户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如有民事赔偿应诉方面的问题及应诉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往期专题文章请见:

上市公司如何应对证券民事索赔?| 1—10问

上市公司如何应对证券民事索赔?| 11—20问

21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有哪几种情形?

答:(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日

(2)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3)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道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实施日为发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22虚假陈述连续实施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实施日?

答:1.多项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如果各个行为之间有联系且持续进行的,通常以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之日为准;如果各个行为之间无联系,应针对各项虚假陈述行为,分别认定其独立的实施日;

2.多次虚假陈述同一信息,系指基于同一不实记录,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此类行为通常被视为单次虚假陈述,通常以首次公开披露的日期作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3.关于“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消极型虚假陈述行为持续发生时尚缺乏典型案例支撑,但根据信息披露及时性(2个交易日内披露)要求,应将披露事项相对完备且符合披露条件的时间之后的第3个交易日确定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时点。

23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有哪几种情形?

答:1.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2.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会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24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日期能否作为揭露日?

答:可以,但是准确来说是自律监管措施公布之日,参见《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此外,监管措施针对的具体行为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虚假陈述行为。

25交易所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问题导向)通知的日期能否作为揭露日?

答:有可能。认定揭露日通常会考察是否具备首次性、相关性、全国性和警示性,但实践中需要结合交易所、证监会\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被证券市场所知悉了解的程度来确认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揭露日。

26基准日和基准价如何确定?

答: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有如下两种情形:

(1)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2)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基准价格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例如在康M药业案中,法院认为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为康M药业上市可流通股票换手率达到100%的2018年12月4日,基准价为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至12月4日之间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12.7元。

27如果公司股票一直未复牌,无法确定基准日怎么办?

答:《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失效)(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定:

恢复交易的,则仍然以换手率达到100%之日为基准日;停牌后不复牌交易的,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当前审判实务中亦有参考意义。新司法解释不再对证券终止上市和停牌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咨询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28计算基准价时,是否考虑公司派发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情况?

答: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也就是说需要对派发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进行加回或者还原计算。

29通常情况下,揭露日之前卖出或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不能。无论是诱多型还是诱空型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均表示该交易行为并不受虚假陈述行为本身的影响,因此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投资者自负损失;揭露日之后买入应当视为投资者已经知悉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做出投资决策是对虚假陈述风险的容忍,更应当损失自负。

30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怎么计算?

答:(1)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股票平均价格-卖出股票平均价格)×已卖出股票的数量;

(2)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股票平均价格-股票的基准价格)×未卖出股票的数量。

本文作者

若希望进一步了解团队业务或有具体问题咨询,欢迎扫码联系曾斌博士,申请时请备注真实姓名和单位

重磅报告:

最新发布 | 《上市公司应对证券民事索赔100问》

最新活动:

“资本治理前沿沙龙”第23期:证券执法动态与宏观政策展望专题成功举办

近期热文:

上市公司如何应对证券民事索赔?| 11—20问


上市公司如何应对证券民事索赔? | 21—30问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内容来自网络,系转发互联网文章信息,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如相关内容引用了您的文字或图片,需要删除或修改的,请联系此电子邮箱:719050256@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