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急救中心 

近年来,随着中国证监会稽查力度的加大,因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行政处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民可以提起证券欺诈诉讼,要求上;而作为防守方的被告上市公司,以其资源优势,深入研究案涉法律问题,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上市公司存在证券欺诈行为,受该欺诈行为影响而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并产生损失职业群体,他们专门跟踪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的进展,并据此征集股民、建立委托关系、代表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

已经得到法院支持,以及被告提出哪些抗辩理由,在此基础上提前进行庭审准备。

矛:利用互联网平台征集客户

定位到被立案或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从而锁定被告。

体合作,提供股民征集服务。

度,在案件有重大进展的各个环节,如征集到上百位股民、征集索赔金额超过千万、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法院通知开庭、庭审结束、一审判决作出等,利用网络报道或在股吧里进行宣传,以便具有索赔资格的股民关注到征集事项。

矛:诉讼融资助力维权

定比例的收益。诉讼融资最早兴起于英美,近年来在中国本土生根发芽,并开始参与证券诉讼。

同时,由于证券欺诈诉讼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在严格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索赔范围和计算损失的情况下,原告胜诉率较高,因此诉讼融资基金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的概率也更大,容易得到诉讼融资基金的亲睐。

盾:集中优势资源投入

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会计师对系统风险进行测算,协调公关公司参与舆情控制工作等。

盾:深入研究单个案件

司的证券欺诈诉讼案件,这决定了他们对于单个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诉讼案件的研究不会非常深入。

但上市公司尽管面临大量不同投资者各种索赔理由,却仅需向法院提出一套诉讼主张。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协调各种资源,集中、深入、全面地研究单个案件的抗辩点。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宏观因素导致的整体市场股价波动)所导致损失,不应由被告上市公司承担。上市公司往往可以集中人力物力研究分析在索赔时间段内,存在哪些系统风险的诱因(比如全球性金融危机、利率政策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以及在原告主张的损失中,有多大比例是这些系统风险的诱因所导致的。

盾:形成有利判例推动司法实践发展

鉴于上市公司优势资源的投入,和在优势资源的协助下对单个案件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多被告上市公司提出的抗辩点被更广泛的法院所接受,并形成判例。

虽然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随着司法裁判公开的加强,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其他法院审理同类型仍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欺诈诉讼案件通常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如此一来,二审就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证券欺诈诉讼案件的已有判决,通常对后来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参考性。

同时,由于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的上市公司较多,因此上海、深圳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同类型案件。而很多偏远地区的省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上市公司数量极少,可能是头一遭遇到此类案件,不具有任何审判经验。加之此类案件技术性又很强,对于偏远地区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而言,第一次审理该类型案件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参考上海、深圳等其他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所确定的认定标准。

因此,被告上市公司提出的抗辩点被法院接受,作出判决并公开后,会对后续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产生影响,使得上市公司的抗辩点被法院支持的概率、范围不断扩大,进而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

综上,在证券诉讼这一狭小的法律领域内,集中体现了法律行业的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影响,如针对特定客户不断优化服务内容、实施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入其他资源的助力等。无论是攻击方还是防守方,都在这样的专业化分工下,共同促进了司法实践的进步,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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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诉讼的“矛”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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