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0866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1、号码等。

2、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3、《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

二、界定标准

(一)保护的法益

1、财产说:公民个人信息存在财产价值和社会效益,信息的价值不在于信息本身,而是在于利用信息得到的一些收益,具有财产属性。如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因此导致其他犯罪行为,例如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2、人格说、隐私说:公民个人信息对个体存在较强的依赖性和关联性,一些未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根据部分个人隐私也能够识别出特定个人。例如,通过直接识别或者间接识别的方式,可从未经公开的个人病例资料中辨别出特定的自然人,而该病例资料又显然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的泄露会给个人带来困扰和伤害,影响他人的生活,侵入他人的隐私地带。

3、个人信息权说:根据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权决定个人信息公开的自由程度,授权他人公开、使用的权利,也有保护自己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应当明确该个人信息是否具有以上属性,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能随意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权等权利,也就不不应当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属性

公民个人信息须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可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关键属性。因此,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虽然也可能反映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但与特定自然人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具体判断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如果涉案信息本身与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活动情况关联程度高,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相对较少,则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过多,则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性较小。

二是信息本身的重要程度。如果涉案的信息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敏感程度较高,则对于此类信息在认定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以采取相对从宽的标准。

三是行为人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获取涉案信息就不需要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则此类部分关联信息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需注意,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才是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三)刑法的谦抑性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作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刑法其特有的谦抑性要求刑法不该冲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线而应该是最后的保护手段。

现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迫在眉睫的窘境之下,仍然不应该扩张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而应将其进行严格限定,为民法、行政法以及相关法律对于公民信息的保护留出足够的空间,不应该因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严峻形势就盲目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对于特定自然人的识别扩展到对于某一限定性群体的识别,以泛滥化入罪的方式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信息罪的打击面,将会极大地增加信息社会的信息流通、交换的成本,不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同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过度保护和入罪泛滥化可能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使相关从业人员和行业内的企业畏手畏脚,最终限制现如今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产业和相关科技进步。

为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面,不符合刑事谦抑性。

三、实践中的分歧

实践中,

第一种观点:

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石某先后二十余次向段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00元。

信红包的名义向他人实施诈骗犯罪。

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以同样方式向黄某1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4850元。

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以同样方式向黄某2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900元。

民造成经济上的严重损失、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石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持此种观点作出判决的法院,普遍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

第二种观点: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

(一)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2012年起,被告人宋某某从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伙同其妻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进行出售,非法牟利。

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销售能够、店面等。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同时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宋某某向他人销售二十六起号码段的犯罪事实不予支持。

(二)检察院作不起诉或撤诉处理

信息”,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至2021年1月23日,被告

经查证,被告人姚某提供给网友“天上人

或关联性,不足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故申请撤回起诉。

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终止审理。

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解释》的规定,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条件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可以是能单独做到,也可以是能与其他信息结合后做到。

号码和其他信息一起应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人活动情况。

件。

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而不仅局限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强了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力度,但这不意味着就可以简单地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强,从信息网络上提取到他人信息也越来越便捷,普通人通过付费软件如号码魔方等就可以产生大量不实或真实的个人信息用于个人经营自用或出售他人使用,绝大多数人亦不认为这样就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行为可以按照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此外,还可以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在没有明确起诉主体时,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对侵权者进行索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阅读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1.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以“私家侦探”名义跟踪偷拍,侵犯个人信息终获刑!

3.

4.原创 | 最高院:担保对象写错,执行担保无效!必须知道的执行担保规定汇总

5.原创 | 最高院:实际控制人意志≠公司意志!(挪用资金罪判决解读及典型案例索引)

6.原创 | 全部重要条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梳理

7.原创︱公司被注销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还会承担相应责任

8.原创︱我国刑法对国企、民企相关行为调整规范比较

9.原创︱最高法最新刑民交叉审判政策解读

10.原创︱报案不受理怎么办——被害人刑事诉讼各关键节点维权路径解析(一)

11.原创︱受理后不立案怎么办——被害人刑事诉讼各关键节点维权路径解析(二)

12.原创︱立案后又撤销案件怎么办?——被害人刑事诉讼各关键节点维权路径解析(三)

13.原创︱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怎么办 被害人刑事诉讼各关键节点维权路径解析(四)

14.原创︱检察院不起诉怎么办 被害人刑事诉讼各关键节点维权路径解析(五)

15.原创︱法院判决不公怎么办——被害人刑事诉讼各关键节点维权路径解析(六)

16.最高法院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问题的裁判规则

17.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8.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

19.债务加入审判实务研究——最高法院裁判规则总结

20.原创︱刑民交叉助力解决重大股权投资纠纷

21.原创︱民事诉讼中未上诉案件如何获得救济?

22.原创︱借款合同怎么签,不会连累配偶?

23.原创︱公司间借款一定有效吗

24.原创︱河北境内企业石交所挂牌融资攻略

25.原创︱初创企业股权分配—投资人角度

26.原创︱串通投标罪裁判观点集成

27.原创︱行民刑交叉并举,小股东维权成功

28.原创︱发起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后的责任由谁承担?

29.原创︱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股东债权居后受偿!

30.原创︱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申请国家赔偿

31.原创︱P2P、A2P、P2B融资和众筹融资易碰法律红线

32.原创︱民、刑案件如何申请再审

33.原创︱如何举报枉法裁判罪?

34.原创︱逐条解析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新规

35.原创︱逐条解析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新规(中

36.原创︱逐条解析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新规(下)

37.原创︱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38.原创︱张艺谋还能“上诉”吗?

39.原创︱被证监会调查了该怎么办?

40.原创︱规范性文件效力的界定

41.原创︱

42.原创︱下)

43.原创︱刑民行组合出击,小股东维权大胜

44.原创︱如何防范借名买房法律风险

45.原创︱

46.原创假冒签字转让股权引发的刑民交叉诉讼

关于我们

我们专注于

利用刑事、民事乃至行政诉讼的综合技巧,为当事人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

我们擅长

投资纠纷 股权纠纷 债权清欠 虚假诉讼

融资贸易 工程结算 环境保护 |品牌危机

 破产清算 强制执行 |股权激励 婚姻继承

『北京刑民

主要成员均有政法系统从业经历、执业多年、实战经验丰富,并配有多名有财务、投行、公关公司从业经历的助理。

主管合伙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咨询专家库专家。1999年开始执业,此前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独立董事资格。担任吉尔吉斯斯坦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利用刑民交叉的综案例分获经典奖、优秀奖。

『主要成员』

执业二十一年,曾就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张海鹰,执业十六年,曾就职于某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咨询专家库专家;

秦郭瑞,执业十三年,曾就职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郭枭,合伙人,法学博士,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郭枭博士拥有15年以上的法律实务经验,具备较强的法学研究和财务分析能力,目前主要从事金融犯罪辩护、郭枭博士参与了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刑事专业储备,熟悉并擅长立足于办案机关视角思考,成功代理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类案件

周建勋,执业二十二年,擅长环保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

白富强,执业六年,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马玉涛,法学硕士,曾为多家著名国企、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纠纷解决法律事务,成功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及刑事案件。主要执业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投融资并购、建设地产、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商事纠纷和刑民交叉业务;主要执业领域:1、刑事辩护业务:具有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主办了一系列公安部、两高督办交办的金融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2、刑事合规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项服务,以专业技能和认真负责的精神,深获客户好评。3、刑事控告业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全流程精准管控,宏观上把握,微观上论证,力争实现委托人的诉求王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纠纷、股权投资纠纷、债权清欠、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

牛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曾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危机公关服务。主要执业领域为:刑民交叉诉讼,重大经济犯罪刑事案件控告与辩护,企业危机预防与处置,传媒与公共关系等;

戴冉,拥有十年法务工作经历,擅长破产法,公司人力治理,劳动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公共及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相关业务;丁鹏飞,拥有六年公安工作经历,曾参与侦破多起重特大刑事案件。李昂,曾任职于北京市公安局,拥有十年侦查工作经验,擅长突发事件处理,证据调查,参与破获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及维稳案件。业务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辩护案件及民事合同纠纷、家事案件。王剑,中国政法大学MBA,曾于2012年-2018年在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从事行政执法

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上,刑、民各有其优势,也各有其不足。对重大、复杂的经济纠纷而言,厘清事实之后的第一要务就是制定诉讼方案: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亦或是刑民交叉诉讼?面对复杂局面,研判案情,从选择我们,收获定会不同!

联系我们

wanggang@d

             18610866


论单一的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内容来自网络,系转发互联网文章信息,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如相关内容引用了您的文字或图片,需要删除或修改的,请联系此电子邮箱:719050256@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