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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正(维权)(金正大)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起诉。

2022年8月31日,金正大发布《关于公司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8月30日,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除已披露诉讼外(含前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约42012.61万元,主要为公司作为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9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正大向投资者赔偿损失1,255,165.21元,部分案件已经上诉。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依据上述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金正股票,且在2019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金正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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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正(金正大)股票索赔案终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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