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索赔条件:
凡在2022年8月12日至 2024年4月25日 期间买入杉杉股份(600884)股票,且在2024年4月25晚间(闭市)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均有望获赔。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江苏胜末。案情背景:
2024年4月25日晚间,杉杉股份发布《内控审计报告》,审计机构认为,公司2023年被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与关联方交易和资金拆借相关的内控存在重要缺陷,遂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结论。
2024年4月25日晚间,杉杉股份发布《内控审计报告》,审计机构认为,公司2023年被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遂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财报审计结论。
2024年6月27日晚间,杉杉股份发布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局认定杉杉股份涉及两项违规,并决定对杉杉股份及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认为,杉杉股份未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股民买入该股并造成重大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索赔法理】: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再次提示索赔区间:凡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买入杉杉股份(600884)股票,且在2024年4月25晚间(闭市)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均有望获赔。※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杉杉股份(600884)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宁波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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