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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近日,香港大班面包西饼公司创办人之子郭勇维在社交媒体上接连发帖,支持乱港分子。包括支持黑衣人活动、转载讥讽支持政府和警察图片。
上述内容遭到不少网友质疑。随后,郭勇维删文道歉,称自己发表的相关言论仅是个人分享,与公司无关。
8月30日19时34分,@香港大班冰皮月饼 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这“纯属郭先生自己的行为,并不代表香港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的立场。”该声明下附带着郭勇维此前在Facebook上的道歉声明。
大班冰皮的严正声明但是,此举似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9月1日晚间,“香港大班月饼”的词条已登上微博热搜。很多网友抵制该品牌的产品,甚至自发在电商平台上举报有销售此产品的店家。
如今,不仅各大电商平台对“大班”已经“查无此物”,实体商户也纷纷下架了该品牌产品。
南都记者走访了广州的多家百货超市发现,大班冰皮月饼似乎已经在广州“消失”了。
目前,在天猫淘宝及京东搜索“大班”相关关键词,已“查无此物”。
但却苦了大班的经销商,大喊“苍天在上”。
关于此事,大班天猫旗舰店客服回复了一封题为《苍天在上我的誓言》的声明,其署名为广州市永桦盛商贸有限公司,落款时间为9月1日。
据南方都市报,永桦盛商贸的大班冰皮月饼经销范围遍布全国各地。销售负责人吴浩田吴表示,此次全国范围内的大班月饼都即刻下架,“退回的大班月饼数量庞大,目前还没有统计出确切数据,货将会全部退回我们这里”。而对于退回的货品将如何处理,他有点无奈地说,“订购回内地的月饼肯定是不可能退回香港了,唯一的解决办法可能就是销毁”。
吴浩田称,永桦盛商贸作为大班内地总代理经销商,目前正在与内地各大合作伙伴协商处理方案,“尽力解决合作伙伴的问题,减少他们的损失”。对于香港大班一方的处理方案还在进一步磋商中,暂时不方便公开。
对于永桦盛商贸发布的这份声明,有的网友表示“经销商也是受害者”、“建议拿起法律武器去告大班”,大多数网友称理解但不再购买。
吴浩田对此表示无奈:“事实上,我们收到的信息与网友是同步的,如果我们提前知道的话,也不会有后续合作。”
记者发现,9月2日凌晨1点多,忙乱了一天的吴浩田,在自己朋友圈发了一条,“我是中国人”。
郭勇维
百度百科显示,外界人称“大班太子爷”的郭勇维目前是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董事暨业务拓展总监。这次真的儿子“坑爹不偿命”了,郭勇维的行为,不仅毁了他爹郭老先生的好名声,更有可能使他一生心血毁于一旦。
由大班冰皮在内地经销商的遭遇可知,今年的中秋,他们应该过得会不怎么样,但这并非产品的款式、质量等商业风险造成,完全是一起“飞来横祸”,那么在我国大陆法律框架下,似乎这种行为也很难构成向香港大班冰皮退货或者索赔的法律行为。
但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所规定的内容来看,此类情况似乎可以适用本款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作了区分,强调了适用此条款时应排除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能够给商业主体带来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现实中的商业风险无处不在,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都能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风险。之所以笔者认为大班冰皮事件属于情势变更而非商业风险,理由如下。
1. 性质不同。情势变更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意外的风险而出现异常;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带来的情况变化。“太子爷”在公开网络空间触犯重要客群的政治底线,冒犯他人等行为,确实很难认为是一种固有风险。
2. 预见程度不同。情势变更原则以“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为要件。《合同法解释(二)》也强调了在订立合同时情势的不可预见性。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当事人签约时无法也不能预见,使合同当事人在当时情况下无以推测其可能发生。而商业风险则是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发生,并尽量加以避免的一种可能性。经销商可以预见产品会波动,股民可以预见股票会波动,甚至广告主都可以预见代言明星会去烟柳巷,但很难要求卖月饼的预见造月饼的儿子在网上瞎比比。
3. 是否可归责不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而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当事人自信可以承担或可以避免。从大班冰皮的角度,相信他们也不想自己太子爷瞎比比。
4. 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会使合同的基础和预期的目的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如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而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而在商业风险中,合同的履行基础并未改变,只是继续履行可能会造成一方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或履行合同费用的增加、利润的减少。
法律不应过多介入正常的商业纠纷,但法律也必须衡平交易双方的公平,在本案例中,实际上交易双方均无过错过失,但是让经销商完全承担这一损失,也确实不公平,所以建议永桦盛商贸也能尽快通过情势变更原则等法律依据,向大班冰皮要求承担相应损失。
读者朋友们对于情势变更原则在这一案例中的适用如有自己的想法意见,欢迎在留言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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