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有限公司与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创科实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香港企业与内地企业之间的字号冲突问题,应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判断侵权的时间节点。企业字号使用行为的认定上,若香港企业仅在内地投资设立关联企业,虽不能否认其在内地的商业使用行为,但囿于字号使用方式的局限性及使用范围的地域性,应认定其影响力有限。在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时,应辨别字号使用形态能否与企业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考虑经营范围的重合度、消费群体认知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秉持尊重已有稳定的市场经营格局之理念,在确认相关市场主体均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均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以各自企业字号作为股票简称,不应轻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初1595号

二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浙民终1140号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  郭剑霞    

审判员  路   遥

书记员

王莉莉

当事人

诉人(原审原告):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有限公司(Johnson Electric Industrial Manufactor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东大道科学园12号香港科学园6楼。

法定代表人:Obermayer, Jeffrey L,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永兴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永兴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昌,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科实业有限公司(Techtronic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葵昌路51号九龙贸易中心二座29楼。

授权代表人:陈志聪,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诗佳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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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民终11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有限公司(Johnson Electric Industrial Manufactor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东大道科学园12号香港科学园6楼。法定代表人:Obermayer, Jeffrey L,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健,北京罗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创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实业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健,被上诉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俞则刚,创科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欣、贺诗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其中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3000万元,并由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创科实业公司共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将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使用“德昌股份”的股票简称的行为作为被诉侵权形态之一,一审法院遗漏该诉讼请求,未针对该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字号权进行审理和评述,损害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实体权利。2.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使用“德昌股份”股票简称的时间远晚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在内地开始使用“德昌”字号时间,而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字号的被许可人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亦属于香港上市公司并使用“德昌电机控股”作为其股票简称,鉴于“德昌股份”“德昌电机控股”两股票简称同时并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该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制。(二)一审未全面客观认定权利字号的知名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1.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德昌”字号在2002年1月21日前已在大陆有极高影响,且与其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使用“德昌”字号具有正当性,依法应受到保护。2.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时应当知道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字号,但未予规避,具有攀附他人字号商誉的主观恶意,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家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3.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至今持续复制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产品线,侵占其交易机会,有违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三)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分属不同民事主体,其从事的汽车EPS电机生产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直接进行同业竞争,其在后使用“德昌”字号无正当性。(四)创科实业公司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建立深度的排他性合作,应当就其从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创科实业公司主观上怠于履行合理注意和避让义务,明知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存在侵害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字号权的行为,依然与两家企业同时进行巨量商业交易并获得不当商业利益。2.创科实业公司作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代工贸易中的关键委托加工方,指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产品生产,包括使用字号和其他标识,已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五)关于民事责任: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应当停止在企业名称和股票名称中使用“德昌”字样;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与创科实业公司侵权获利远超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主张的赔偿数额请求,创科实业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应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主张的权利基础不存在。1.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实际主营业务不相同也不类似,产品分属不同的市场领域,交易对象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2.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所主张的“德昌”字号在我国内地未进行商业使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实际使用的字号是英文“Johnson”,而非“德昌”,未举证证明在我国内地其与“德昌”字号已经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也无法证明相关文献中出现的“德昌”字样系明确指向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3.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所提交的“德昌”字号使用及影响力证据均来自于案外人,其并未就“德昌”字号产生额外的知名度或影响力,故不能及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二)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合法合理,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1.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以“德昌”为字号既取自实际控制人姓名中的文字,又源于“有德者昌”的企业经营理念。2.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在IPO过程中将自身简称确定为“德昌股份”而非“德昌电机”,足以说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任何攀附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商誉的故意。3.被诉行为客观上不存在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一直规范使用字号与商标,其实际使用“德昌”字号以及“”标识的形式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使用的“”标识不同,二者在主体识别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双方拥有各自的客户群体,已形成客观市场划分,相关客户群体以及股民不存在混淆误认可能。(三)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索赔金额明显过高,于法无据。创科实业公司辩称:(一)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不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前“德昌”字号在我国内地尤其宁波地区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能推定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在成立时明知或应知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德昌”字号而具有不正当性。2.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提交的涉及“德昌”字号的使用和知名度证据大多指向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未直接指向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而字号中的商誉及可保护的商业价值和利益理应归其使用者所有,不能由关联企业共享,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几乎从未在内地实际使用过“德昌”字号。3.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至今二十多年,企业规模日渐壮大并已成功上市,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二者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创科实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认为创科实业公司主观上明知侵权缺乏事实依据。2.创科实业公司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不存在经营范围上的重合,不是同行业竞争者,且其从未使用“德昌”字号。创科实业公司是否同时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及宁波德昌电机公司进行过商业交易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创科实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况且“德昌”字号是宁波德昌电机公司自行选择和使用,创科实业公司不存在教唆、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帮助侵权。(三)创科实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以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侵权获利作为其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但该获利并非创科实业公司获利,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主张的1000万元损害赔偿金额明显过高。(四)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针对创科实业公司的诉讼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已超出合理维权的限度。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登记使用企业名称多年,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选择在其申报上市审批的关键点提起诉讼,本案诉讼目的不单纯。且起诉之初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仅将创科实业公司列为第三人,后出于诉讼策略考虑转列为共同一审被告,系滥用诉权。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德昌电机公司和德昌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德昌”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和股票简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和股票简称不得含有与“德昌”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字号;2.德昌电机公司和德昌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亿元;3.创科实业公司和创科营运有限公司针对前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人民币1000万向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德昌电机公司、德昌科技公司、创科实业公司和创科营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撤回对创科营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字号权益以及在2002年之前的字号知名度、商誉相关事实。(一)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及其关联公司基本情况。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于1960年4月25日依香港的《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为“Johnson Electric Industrial Manufactory,Limited”。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在百慕大注册成立,4年7月11日在香港上市,主营业务为制造及销售动力系统。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深圳)公司〕于1992年8月20日在我国内地获准登记,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各种微型马达及其配件;现经营范围为:新型微型马达及其配件研究研发;微型马达的新材料、新工艺研究;微型马达试验分析及测试技术研究;微型马达生产技术研究;微型马达生产设备、测试的研究开发。机动车微型马达的配套组件及产品的研发和检测服务(如汽车闭锁器、散热器、引擎系统、车窗系统、冷却风扇。空调系统,座椅及方向盘等);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工业自动化传动装置,机器人传动装置,工业自动化传动装置、机器人传动装置的研发和检测。该公司设立时的投资人为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德昌(深圳)公司企业档案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使用证》载明:企业名称中文为德昌(深圳)公司,外文为Johnson Electric(SHENZHEN)CO.,LTD;申请单位为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有效日期:1992年5月9日起至同年11月9日止。德昌(深圳)公司自1992年经营至今,该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1993年公司的应收未收款的客户有:广州港毅贸易公司、宝源光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华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梁金城;其他应收款的项目中有:上海办事处备用金、天津办事处备用金、成都办事处备用金、上海龙槽大厦客户押金;1995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当年产品的销售收入23195.66元,其中出口产品的销售收入15468.97元;上年的销售收入20559920.15元,其中出口产品的销售收入16638254.89元;199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其应收未收款的客户信息有:东莞泰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新元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1996年销售收入62553484.70元,其中出口产品销售收入50724539.53元;1997年销售收入24116379.71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23681035.28元。1998年起至2001年,德昌(深圳)公司的销售收入基本为出口产品的销售收入,2000年的销售收入15221555.79元,2001年的销售收入为外销加工收入52015.04元,与关联方即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之间的交易占100%。在该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显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为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系投资方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在2001年之后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的应收款对象基本系其关联公司。德昌微电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上海)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为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维尔京群岛的GETHER SUCCESS LIMITED,经营范围为保税区以内以永磁直流及交流微电机产品及相关零部件为主的仓储、分拨业务,并提供相关的维修、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技术培训及产品展示;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保税区内的贸易代理;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务咨询。2002年之后,又有多家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关联的公司成立。德昌电机(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南京)公司〕于2002年6月28日成立;德昌电机(北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北海)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成立;德昌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医疗(深圳)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成立;德昌电机(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江门)公司〕2017年7月27日成立。广东德昌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德昌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4日,投资人为华生电机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微电机及其零、配件(包括汽车微型电机及零、配件)的生产和加工业务,微电机说应用组件的生产和装配、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增加生产经营电机、电气设备及零部件,配件、家用电动器具及其零部件、配件。增加:新型微型马达及其配件,微型马达的新型材料、微型马达生产设备及测试设备的研究开发。提供自产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以上均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审计报告记载德昌(深圳)公司、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德昌(南京)公司、合成有限公司系其关联方,且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系该公司的重要交易方。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德昌公司、德昌(深圳)公司、德昌(上海)公司分别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商号许可使用确认函》,确认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是其间接控股公司,与其股东及出资方均系关联公司,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德昌”字号系受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许可而使用。月1日出具检索报告一份,检索工具为: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及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检索年限为199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6日,以“德昌and电机”为检索词,经查上述检索工具,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内文字段检索,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266篇;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全文字段检索,根据委托人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334篇。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1.1994年《港澳经济》第10期总第145期《对近期恒生指数成份股变动的一些看法》一文中提及:“恒指服务公司9月23日宣布恒指系5种股份名单,同时也剔除两种不活跃创科实业公司股份,……而加入的7种股份为:淘大置业、粤海投资、德昌电机、东方报业、香格里拉、信和置业及南华早报。”2.1995年《特区与港澳经济》第三期《近年香港制造业的发展路向》一文中提及:“在维持轻型加工业的‘世界级’行业的竞争力之时,一些关联产业的企业(例如机械、电子部件等)发展成了‘世界级’的企业,例如注塑机生产排名世界第一的震雄机械,生产AC马达的德昌电机等。这种企业不仅质量大部分达到了ISO9000认证或其他国际认证,而且在产量上均在世界市场上占首席地位,这大大增强了香港企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3.1996年《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香港经济结构转型中的工业发展》一文中提及:“香港工业发展的正负面因素分析…… 第四、香港工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约占九成左右……不少企业在香港本土及我国内地两地同时发展,成为效益颇佳的大企业,有的甚至发展成为‘世界级’的企业。如注塑机生产排名世界第一的震雄机械,生产AC马达的德昌电机等……”4.1997年《经济科学》第3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季祟威撰写的《香港经济跨世纪发展前景》一文中提及:“上述问题,是港英政府的政策所带来的,回归后必须逐步解决,才能使香港经济走向健康持续发展,更加繁荣健康的道路。……现有已经有一些香港高科技企业,把科研开发和销售、供应业务放在香港和海外,把生产基地放在广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生产AC马达占世界前列的德昌电机公司……”5.1997年《电动工具》索引中封3有德昌(深圳)公司的广告页面。6.1997年《财贸经济》第7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卢圣亮撰写《深港产业合作的现状及前景》一文提及:“香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实现产业升级是完全可能的,香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以下几个优势…….三、香港有许多成功的、富有远见的企业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浓厚的兴趣,而且已经有一些比较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如……生产AC马达的德昌电机公司等”。7.1999年6月号《沪港经济文摘》第十八期《五十名香港最具有权势财经人物》一文中提及第50名为德昌电机主席汪穗中。8.2000年5月份《微电机》杂志中发表《我国微特电机产业现状和发展探讨》一文中提及“在我国大陆微特电机厂,1999年约4亿台,主要集中在德昌有限公司、新生电机科技集团等绝大部在广东组织生产。”9.2000年《世界华商经济年鉴》(2000/2001)中国台湾及东南亚华商企业前50名列表中,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位列12名,公司首脑为汪穗中。10.2001年3月《电子元器件应用》第3卷第3期信息产业部电子第21研究所的李依韫撰写的《浅析视听设备用小电机的现状和未来》一文中提到“众所周知,小电机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技术密集和资金投入强度大的产业,小电机在现代信息产业和民众生活中被广泛应用。随着小电机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根据有关资料分析预测,全世界小电机年产量已超过50亿台(如日本万宝至公司已年产15亿台,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年产量已超过12亿台),其中……”“除了万宝至实业有限公司和三洋电机集团在中国生产视听设备用小电机的数量比较多外,尚有以下几家比较影响的独资公司……4)德昌(香港)电机有限公司,该公司年产量12亿多台,其中大部分小电机用于汽车装置中,在广东深圳、上海等地设立加工厂,目前正在筹建年产量达4亿台视听设备用小电机的生产加工基地。”11.2001年3月《电子元器件应用》第3卷第3期《华人跨国公司崭露头角(下)》一文中提及,世界华人跨国公司100家(二)57为德昌电机集团(Johnson electric Holdings)世界第二位微型电机厂商,汪氏父子创办,在香港和中国内地、泰国设有生产厂,在德国设有技术开发机构。12.2001年7月6日《中国电子报》中《加入WTO中国磁材料工业你准备好了吗》一文中提及“由于国外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影响,……一些微特电机、变压器和电感等要求人工绕线的工种均在中国设厂。在广东、福建一带专门从事小电机制造的三资企业超过百家,……日本美之美电机有限公司年产小电机1亿台,日本电产公司年产5000万台主轴电机,德昌(香港)电机年产12亿多台小型电机,香港新生电机集团年产量约在2亿台。可以看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微物电机生产大国,也是永磁材料最大的配套市场。”13.2001年《资讯》第10期《华商前20名解读》一文中提及“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德昌电机以生产微型马达而知名全球,汪穗中家族持有德昌近60%股权。德昌制造的马达适用于汽车配件、商业器材、多媒体产品,家庭电器及个人护理等产品,是全球最大微型马达生产商之一。德昌电机由汪松亮(汪穗中父)于1959年创立,最早期是山寨厂,位于深水的南昌行,增加生产玩具中的小型马达,业务后来迅速拓展,生产用于家庭工具电动工具及消费品等不同类型的微型马达。3年德昌上市,1994年纳入恒生指数创科实业公司,是恒指创科实业公司行列中唯一工业股……”14.2001年11月《中国石油》财经报道《为诚信而战》一文中提出及恒生指数创科实业公司33只2000年每股盈利情况简表中提及“德昌电机”每股盈利0.04港元。15.2001年11月,《电器工业》杂志发表了《微电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文中提及,“一、在微电机行业的基本现状与差距……香港的德昌电机公司、新生电机公司、日本的三洋、三协、美之美公司、美国的科尔摩根公司等,都在国内投资建厂,而且目前产量都在上千万台甚至过亿台。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年产量超过500万台的企业不下30家。目前,我国已发展成为世界微电机生产大国……”策略:全文=((德昌and电机)or德昌电机)not德昌县,检索时间: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20日,检索数据库:慧科数据库(限定媒体,浙江地区的报刊媒体)、慧科数据库(网站),检索结果:1.慧科数据库(限定媒体,我国内地最具有影响力综合性报章),共检索到5篇相关报道;2.慧科数据库(限定媒体,浙江地区报刊媒体)未检索到相关报道;3.慧科数据库(网站),未检索到相关报道。《南方日报(全国名96位”;《南方日报(全国版)》2001年8月2日的《连州7年引资50亿打造山水城市》一文中提及“还介绍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来连州投资办厂”;《南方日报(全国版)》2001年10月10日的《香港恒指反弹重上万点》一文中提及“此外,产品主要出口美国的利丰和德昌电机股价也分别上升7%和6%”;《深圳晚报》2001年10月10日的中国•综合新闻栏目中《港恒指重上1万点水平》一文中提及“此外,产品主要出口美国的利丰和德昌电机股价也分别上升7%和6%”。(三)2002年起“德昌”字号的相关情况,德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营状况。2002年起,《微特电机》杂志、《MC现代零部件》杂志、《中国仪器仪表》杂志、《法制与经济》杂志、《机械工程师》杂志、《电机与控制应用》杂志、《汽车配件》杂志、《人民日报市场版》报纸、《中经网》网页、《云南日报》《上海证券报》《羊城晚报》《深圳商报》《环球时报》《人民日报市场版》《深圳商报》《南方日报(全国版)》《经济日报》《企业家日报》《南方日报(深圳版)》《中国证券报》《经济观察报》《江门日报》《中国工业报(数字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机电产品导报》《微电机》《世界电子元器件》《数字财富》等多家媒体以不同形式提及“德昌电机”“德昌”“德昌公司”“香港德昌”,根据其上下文的内容可确认指向为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德昌(深圳)公司或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相关联公司。2007年3月22日《中国工业报》中以专文《德昌电机:以“心”创新的人本管理》对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历史、发展情况、企业理念等情况进行了介绍。2008年11月16、18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报道了“德昌电机集团”考察情况,“德昌电机集团”主席汪穗中博士表示,多年来德昌一贯注重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近千名工程师从事微型电机的设计等,德昌电机集团总裁叶润强博士表示,德商应百强榜”名单。中国有7家企业上榜,“德昌电机”位列其中第79名,2019年“德昌电机”为第80名。近两年国内零部件企业在全球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百强榜排名情况:“德昌电机”在2018年排名98名。网站、柔性电路与微电子、开关和继电器、粉末冶金零件。”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与百得(苏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有多年的电机业务往来,百得(苏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吸尘器可以从亚马逊购物网站购得,其里面使用的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等自2009年起至2021年期间持续存在电机类产品的交易;广东德昌公司与宁波拓普智能刹车系统有限公司、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机类产品的交易。二、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的相关情况。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1日,初始成立时的名称为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电机及配件的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的进口业务。2007年业务范围变更为:1.一般经营项目:电机、小家电及配件的制造、加工;2.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的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2007年注册资本从300万变更为2000万。2019年经营范围增加了:机械设备、自有房屋的租赁。2019年12月17日,该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现用名,企业类型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变更为:1.电机、小家电、汽车及配件的制造、加工;2.机械设备、自有房屋的租赁;3.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服务;4.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的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目前注册资本为98万元。2021年10月21日,该公司上市。宁波德昌科技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4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全资控股;经营范围为:电机、小家电、汽车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从事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的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卧式吸尘器、EPS汽车无刷电机。其该网站的网页中“关于德昌”“德昌风貌”“德昌文化”等信息展示,同时也展示其所获得的多项荣誉: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会员、2014年宁波市“成长之星”、2015年度余姚市工业经济金牛奖、2015-2016年余姚市“诚信企业”、2016年浙江著名商标、宁波市知名商标、2018年中国十大吸尘器出口企业、2018年纳税百强企业。其获取的证书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产品CE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16949体系认证证书。其在2019年10月16日的新闻资讯中发文《国务院两次通报表扬宁波,德昌电机做了什么?》,该文中提及:宁波是国务院表扬通报中“全国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最明显的地方”宁波德昌制造有限公司的智能化演进,是宁波制造业企业借助自动化……作为全国吸尘机电机和家用吸尘器制造龙头,我司年产电机1000万台,吸尘器整机450万元。2017年,斥资1.2亿,实施新的EPS无刷电机数字化产线研发建设……;《你在“全国500强”企业上班》《你家董事长,C位出道啦~》一文中提及:“2002年,黄裕昌注册成立了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公司主要生产吸尘器电机及其他串激电机。为了拓宽企业发展空间,2012年,黄裕昌将目光投向了吸尘器整机市场,决定研发吸尘器。为此……2017年公司再次战略升级,开始研发汽车EPS无刷直流电机……除了吸尘器和汽车转向电机,去年,黄裕昌又带领公司进军美容美发市场,吹风机、加湿器等产品已于今年开始量产,成为了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变化情况记载:公司当前主要从事小家电及汽车EPS电机的设计、制造与销售业务,包括小家电ODM/OEM产品、家用电器电机及汽车电子助力转向系统(简称EPS)电机。公司依托自主开发的高效节能电机技术,积极开拓业务领域,目前已形成小家电产品线,家电电机产品线、EPS电机产品线在内的多条产品线。其中小家电产品线的吸尘器制造业务为当前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经过多年的技术与工艺积累,公司已在电机研发及制造、家电整机制造等方面建立了较明显的优势,从而获得了创科实业公司(简称TTI)、海伦特洛伊家电等全球知名企业的业务订单及合作项目。其公布的信息中,显36.62万元,占比0.66%;吸尘器类整机及配件产品的收入占比在90%以上。在报告期内,该公司第一大客户始终为创科实业公司。该公司自2007年开始与TTI合作,2012年进入TTI吸尘器的ODM/OEM供应商体系,目前是其主要的吸尘器供应商。报告期内,该公司的TTI的销售占比为97.04%、90.98%、79.9%。该招股说明书中关于TTI作出解释:指Techtronic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创科实业公司)(HK.0669)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公司与TTI签订框架合同,双方合同不设合同期限,每年自动续期。关于电机业务,公司从事的电机业务可以分为家用电器电机业务与车用EPS电机业务,从自身业务定位来看,公司未来将继续减少家用电器电机的对外销售,夯实以家用电器整机为主体的业务结构,同时积极拓展汽车电机业务。公司电机产品除对外销售外,主要作为自身吸尘器产品的核心2021年10月25日,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发布了关于元,此前并无获利,相应地,由此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应当较低……(3)就侵权责任而言,法院对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的可能性较低。在宁波德昌科技公司的网站上,对该公司进行了介绍,称其:专业从事EPS无刷电机研发、生产、销售,项目总投资2亿余元,公司有实用新型专利7项,产品发明专利3项,设备实用新型专利2项;软件著作权2项。宁波德昌科技公司是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德昌电机出口额位列余姚第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网查询,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为专利申请人的专利有81项。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为专利申请人的专利有85项。计算机软件有:德昌品质监控系统、德昌品质追溯系统、德昌包装追溯系统等;宁97987号“图案+YDC”商标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使用商品为真空吸尘器,吸尘器电机,有效使用期限2013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2016年1月,该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商标分类第7类: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吸尘器;真空吸尘器商品。2017年2月,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第6897987号“图案+YDC”认定为宁波名牌产品。关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相关报道,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检索证明,载明:检索策略:全文=宁波德昌电机not德昌县;检索数据库:慧科数据库(限定媒体,包括我国内地最具有影响力综合性报章和浙江地区的报刊媒体)慧科数据库(网站,限定媒体);检索时间:2002年1月21日至2021年11月11日,检索结果:1.慧科数据库(限定媒体,包括我国内地最具有影响力综合性报章和浙江地区的报刊媒体),共检索到27篇相关报道,经筛选后打印16篇,2.慧科数据库(网站,限定媒体)共检索到1488篇相关报道,经筛选后打印全文74篇。根据上述所获得的信息可知:2009年12月16日腾讯网家电版《国产家电用微特电机开始技术升级》一文中提及“宁波德昌电机1-9月吸尘器电机出口大幅增长,宁波德昌电机2009年前三季度在吸尘器电机出口方面取得不俗业绩,数据显示,2019年1-9月总计出口吸尘器电机约相关内容进行了报道。2014年8月29日,光明网经济版《把握“新常态”共谋“新良方”》提及了宁波德昌电机公司。2017年9月28日,今日头条网大比特商务网版《新风口!吸尘器增长率超过50% 方正电机等企业纷纷入局》一文中提及,早在2014年,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就逐渐摒弃单纯的低端电机产品,转而生产高附加值的直立吸尘器。当年1月至8月,德昌电机共出口直立吸尘器92万个,货值2.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93.8%和328.6%。2018年12月20日,搜狐网站《中国电子家电出口百强企业榜单公布》一文中提及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也位列其中。2019年7月10日,今日头条网余姚发布《厉害了!余姚这12家企业上了全国500强名单!有你认识的吗?》一文提及“2019浙商全国500强”名单发布,该名单中有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搜狐网也发布了同样的内容。同年7月26日,今日头条网余姚发布《余姚市“350”企业梯度培育第三批入库企业名单出炉!有你认识的吗?》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列入第一批企业名单。同年10月14日,搜狐网、今日头条网,中国机器人峰会《宁波市智能制造工作推进现场会,峰会举办地余姚作典型发言》一文中提及在峰会开始前,与会人员参观了宁波智能制造产业研究院、宁波现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同年12月4日,搜狐网、今日头条、腾讯网发布的《今天,这份中国百强榜单在余姚发布》一文中提及“2019年中国电子家电企业国际化高峰论坛在余姚举行”“2019年十大吸尘器出口企业”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位列第五名。同年11月27日,浙江日报02/要闻发布的《出口退税快,企业笑开怀》一文中提及“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会计戚盈盈对余姚市税务局的退税速度赞不绝口。她介绍,德昌电机是一家专业生产家用吸尘器及吸尘器电机的制造企业,主要市场在欧美,每月出口额较高,现在出口退税的办税效率高了,公司现金流更顺畅”。检测、自动化流水线等,典型应用企业……5.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同年1月7日 搜狐网站、腾讯网发布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关于公布2019年浙江省“隐形冠军”及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列入“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名单。同年11月2日《东南商报》封面报道《进出口总额跃居全国第六,前三季度宁波外贸逆势爆发》一文中提及“同样感受到海外采购热情的还有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监方素萍。宁波德昌主营的吸尘器、美容美发制品、凭着过硬品质,成为欧美消费者居家办公的首选。这使该公司在前三季度就完成了去年一年的销售额。而且目前订单已排到明年四五月份”。2021年1月15日,搜狐网宁波关注发布,《吸尘器厂商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德昌电机)准备冲刺IPO》文中提及“2017年至2019年,德昌电机年营收保持在10亿元到13亿元区间,净利润维持在1亿元以上。德昌电机的主要客户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第一大客户TTI……需要注意的是德昌电机的客户集中,主要收入来自于第一大客户,TTI是一家港股公司,是全球电动工具及家用清洁设备厂。德昌电机更像TTI的代工商,”全文中对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以“德昌电机”作为该公司的简称。同年8月30日搜狐网站《2021年中国吸尘器行业分析报告-产业规模现状与发展规划趋势》一文中提及“我国主要吸尘器行业主要竞争企业情况1.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5.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三、创科实业公司的相关情况。创科实业公司系一家按香港《公司条例》于2002年4月12日成立的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其业务单位遍布亚洲、澳洲、美国、欧洲,主要业务为制造电动工具,地板护理及户外园艺电动工具产品,经销电动工具,地板护理及户外园艺工具产品。其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及其关联公司之间有多年的交易往来。四、我国关于“德昌”两字的使用情况。德昌县人民政府网站的网页显示:德昌古为邛都县地。为郡治邛都(今西昌)县地。元代至元年间始有德昌建置,几经更迭,1962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恢复德昌县建制,1978年10月随西昌地区并入凉山彝族自治州。关于企业名称中使用德昌的情况,经营范围有电机类产品的企业有:9年5月10日成立的广州市海珠区德昌工贸公司(已吊销),1990年8月24日成立的温岭市德昌水泵厂(已注销),1993年6月11日成立的天津市德昌纺织综合经营公司(已注销),1993年6月24日成立的瑞安市德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吊销),长沙市德昌贸易公司(已注销)、广州天河德昌工贸公司交电商场(已吊销)等,尚存续的有:成立于1995年1月27日的德昌(莆田)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17日的德昌小何五金店,成立于2001年7月18日的潮州潮安区龙湖镇德昌电机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创科实业公司系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的法律”。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请求保护地在我国内地,故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审理本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即日生效施行。宁波德昌电竞争行为涉及2019年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已发生、持续到施行后的行为,且具体行为的实施过程完整、连续、未曾中断,故应适用2019年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侵权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是:一、实施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二、他人的在先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具有一定影响;三、擅自使用了他人在先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四、该使用行为会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方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德昌”字号在我国内地受保护的条件及影响力;二、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使用“德昌”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创科实业公司是否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四、若构成侵权,各被诉侵权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关于争议焦点一,“德昌”字号在我国内地受保护的条件及影响力。1.“德昌”字号受保护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德昌”字号只要满足在我国内地进行商业使用并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即可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2.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是否在我国内地有“德昌”字号的商业使用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使用”。本案中,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虽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德昌”字号直接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或者用于广告、展览等,但是香港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德昌(深圳)公司、德昌(上海)公司确认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德昌”字号是受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授权使用;德昌(深圳)公司在设立时,其企业名称的申请人为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德昌(深圳)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的企业年报信息中也确认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系其交易方及关联公司,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直接与德昌(深圳)公司有交易行为;我国内地的媒体使用“德昌电机”“香港德昌”“香港德昌电机”等词对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德昌(深圳)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进行了报道系对“德昌”字号的宣传。上述事实均将“德昌”字号与电机类产品关联并指向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或被其授权的关联公司,可以确认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在我国内地有商业性使用“德昌”字号的行为,其可以在我国内地主张“德昌”字号的相关权益。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辩称相关媒体报道对“德昌”字号的报道,并不直接指向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不能作为权利主体来主张权利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德昌”字号在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前即2002年前在我国内地的市场影响力。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确认,自1994年起,我国内地不同的杂志、报纸多处提及“德昌电机”;根据文章的内容及报道,该“德昌电机”指向的是香港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关联企业;《电器工业》及《微电机》等杂志提到“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则是指向了德昌(深圳)公司;德昌(深圳)公司在《电动工具》中有广告页面。根据上述媒体的信息对“德昌”字号指向对象多为香港上市的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和在内地设立的德昌(深圳)公司。在上述“德昌”字号的使用过程中,其使用方式基本与“电机”并列使用称“德昌电机”;综合上述信息可以确认“德昌”字号在2002年1月21日之前在我国内地有一定的影响。关于争议焦点二,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使用“德昌”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擅自使用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二是使用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德昌”字号系事实,但其使用“德昌”字号是否具有不正当性需要在本案中审查。首先,“有德者昌”源自司马迁的《史记》,有其一定的寓意;在2002年之前,在我国内地各个行业中使用“德昌”作为企业字号比较普遍,在不同地区登记的电机企业也有使用“德昌”行为;另外“德昌”也是我国早就有的县级地名。因此,“德昌”两字非臆造词,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其次,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称其使用“德昌”字号源自法定代表人姓名“黄裕昌”中的“昌”字并契合“有德者昌”理念而取名“德昌”,而我国企业在取名时带有创始人姓名所含文字的情况,具有一定普遍性;再者,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并未举证证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或其关联公司曾经有业务往来,人员往来等接触,对“德昌”字号的影响力是明知。综上,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确认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在注册时使用“德昌”为其企业名称有“傍”知名企业的故意,具有不正当性,不构成擅自使用“德昌”字号。2.是否会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是误认的主体是否存在重叠,二是误认的内容。关于误认的主体,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作用是识别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并将自己与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区别开来。因此,误认的主体是与在先权利人与被诉侵权行为人实际发生交易的对象或者系存在交易可能性的对象。本案中,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以及其授权使用“德昌”字号的企业,其经营内容主要为电机产品,其交易对象或潜在的交易对象系各类电机产品的采购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其经营范围均有电机,其在官网上宣称其经营内容也有电机,因此,双方对交易对象存在重叠。宁波德昌电机公司辩称,近三年其主要的经营产品为吸尘器和美发产品,其生产的电机主要系自用,其交易的对象是整机产品的采购商,而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及其关联公司并不生产整机产品,其交易的对象为零配件的采购商,其交易对象并不重叠。但这系目前经营的产品调整,其有电机生产能力,且电机作为其产品重要零配件的情况下,仍可能发生交易机会的剥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和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关于交易对象不一致故不易导致误认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关于误认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是否会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本案中,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在与他人交易时,使用其公司的英文名称Johnson Electric Industeial Manufactory,Limited,其产品中标注johnson。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及其关联公司在2002年之前我国内地使用“德昌”字号最具有影响力的公司是德昌(深圳)公司,而根据该公司的年报信息可知,其生产的产品绝大部分是其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且绝大部分产品用于出口,即使在交易主体重叠的情况下,我国内地的相关电机的需求者甚至没有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进行交易的机会。而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在产品中使用其自有商标,其自有的第6897987号“图案+YDC”曾被认为宁波市知名商标,在2016年1月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持续经营近20年的情况下,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的产品已经存在了混同,发生了误认情况,故该院确认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德昌”字号并没有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品发生混同。(2)是否会误认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存在特定关联。首先,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在我国内地存在多家关联公司,如:德昌(深圳)公司,德昌(上海)公司、德昌(南京)公司、广东德昌公司、德昌(北海)公司、德昌医疗(深圳)公司,德昌(江门)公司等;除了广东德昌公司外,上述关联公司名称的构成基本格式为“德昌”+行业类别+属地+公司性质,特别是成立在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之前的德昌(深圳)公司,德昌(上海)公司,而广东德昌电机有限公司成立在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之后,因此,从名称的角度来说,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关联公司在2002年前使用“德昌”字号的形式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使用“德昌”字号的形式不同。在2002年后,也基本采用“德昌”+行业类别+属地+公司性质的形式,两者能做出区分;其次,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20多年,目前发展成为家用吸尘器制造龙头企业,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及其关联公司之间长期共存,双方在各自领域发展,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的交易对象之间对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发生了实际混同。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提供了在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上市之际或上市之后网民在与股市相关网站的留言,该留言系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起诉之后发生,该网民是否系相关交易对象,及是否系真实意思,均无法确认,故无法达到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证明目的。再者,香港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均为上市企业,企业知名度及相关经营信息公开程度高,双方生产的电机产品不直接用于消费,相关公众(股民和交易对象)不易造成混淆。另外,在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后,相关媒体均有对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了报道,报道的内容指向均非常明确,并未将两者混同。因此,该院认为,就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使用“德昌”字号会引人误认为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存有特定联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确认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有“傍”“德昌”字号的主观恶意,也无法认定相关公众对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之间的商品发生混同或误认为两家公司之间有特定联系。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已经存续20多年,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及其关联公司各自经营并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该院确认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使用“德昌”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主张其侵权的相关诉请,该院均不予支持。关于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其作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子公司,有正当理由使用“德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主张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侵害其“德昌”字号的相关权益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须提醒的是,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在使用“德昌”字号过程中须厘清权利边界,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以防止侵害到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其他权利。关于争议焦点三,创科实业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实施了帮助的侵权行为。根据以上分析,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使用“德昌”字号的行为未构成侵权,即使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也未能提供的证据证明创科实业公司对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在其注册时使用“德昌”字号提供了帮助行为,也未能证明创科实业公司有故意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故对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主张创科实业公司实施了帮助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四,若构成侵权,各被诉侵权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因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创科实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已无论述之必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于2022年7月7日判决:驳回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期间,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创科实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企业发展时间线以及其进入内地的文献摘要、国家图书馆及中国知网检索报告和文献摘要、公司内部杂志《德昌通讯》、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及其关联公司在我国内地申请的专利列表、产品相关人员认知调查报告及公证书,拟证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德昌”字号在我国内地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第二组证据,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和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企业登记档案、宁波华昌电器公司工商处罚书,拟证明以上两公司应当知晓“德昌”字号知名度并予以合理的避让,其登记和使用“德昌”字号不具有正当性。第三组证据,(2022)京方圆内经字第20号公证书,拟证明已经实际存在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第四组证据,创科实业公司(Techtronic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分别于9年及1993年颁发给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奖牌、《德昌通讯》2份、银行账单及翻译件,拟证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与创科实业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共同质证后认为:第一组证据中的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企业发展时间线及《德昌通讯》不予认可,其余证据仅认可其形式真实性和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大部分文献检索晚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时间,不能证明“德昌”字号的知名度;调查报告样本不足,设计不规范,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第二组证据形式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第三组证据形式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容易造成混淆的事实。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中的奖项授予主体不明,不能证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德昌”字号的知名度和使用情况。创科实业公司质证后认为,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提交证据的期限已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应被采纳。关于第一、二、三组证据质证意见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的意见一致,其中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企业发展时间线及《德昌通讯》杂志为自制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对于第四组证据中奖牌的获奖主体不明,不能直接体现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与创科实业公司之间的商业往来及合作关系;银行账单仅为翻译件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组证据:1.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企业发展时间线及《德昌通讯》为其单方自制材料,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创科实业公司均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不予认定。2.各类检索报告及文献摘要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至于其能否实现证明目的将在下文具体论述。3.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申请专利列表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专利申请与本案字号知名度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认定。4.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自制的调查报告及公证书形式真实,但该调查选取样本范围狭小,样本数量较小,结果精准度难以把控,不具普遍性,故不能实现证明目的,不予认定。第二组证据: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企业登记档案真实合法,予以认定,但与其证明目的之间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宁波华昌电器公司工商处罚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第三组证据:(2022)京方圆内经字第20号公证书真实合法,至于其能否实现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在下文具体论述。第四组证据:关于创科实业公司颁发奖牌,无法直接证明获奖主体且创科实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故不予认定。2份《德昌通讯》杂志系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单方自行发布的内部资料,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至于银行账单及翻译件,交易主体并非本案当事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认定。据此,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创科实业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德昌”字号是否为我国内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二、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使用“德昌”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创科实业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四、若构成侵权,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1日,故应以该时间为节点判断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在此之前是否在我国内地商业性使用了有一定影响的中文“德昌”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使用”。本案一、二审中,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02年1月21日前已经在相关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了中文“德昌”字号。但根据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一审提交的德昌(深圳)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载明,案外人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的德昌(深圳)公司自1992年起在我国内地设立并持续使用“德昌”作为企业字号,德昌(深圳)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是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大股东,故德昌(深圳)公司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系同一投资方设立的关联企业。且自1998年起至2001年期间,德昌(深圳)公司产品基本出口给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为其主要的交易关联方,两公司在商业交易上关系紧密。结合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与德昌(深圳)公司分别出具《商号许可使用确认函》,确认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德昌”字号系经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许可而使用。本院认为,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投资方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在内地设立德昌(深圳)公司,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许可上述公司使用其“德昌”字号,且与德昌(深圳)公司就电机类产品具有紧密的业务关系,上述“德昌”字号的使用方式可以视为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德昌”字号在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之前在我国内地进行了商业性使用。至于“德昌”字号的影响力,依据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一、二审提供的证据,虽然在国家图书馆及知网等文献查询网站中,以“德昌电机”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多篇我国内地的报纸、期刊、会议论文等相关文献,其中均使用“德昌电机”“香港德昌电机”等词语,但上述媒体报道大多形成于2002年1月21日以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关于其行业规模如“世界最大的微型电机厂”“生产马达占世界鳌头的德昌电机”“全球最大微型马达生产商之一”等表述,均来自于学术期刊、媒体报道以及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内部刊物《德昌通讯》,且其主体并不唯一指向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因此,从现有证据看,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主要通过投资方在内地设立关联企业对“德昌”字号进行使用和宣传。虽然囿于字号使用方式的局限性以及字号使用范围的地域性,在2002年1月21日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之前,“德昌”字号在我国内地电机行业的影响力有限,但不能否认其仍基于现有字号在我国内地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权益。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应为:一是否存在擅自使用行为,即使用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二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即是否存在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使用“德昌”字号具有不正当性。第一,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产品上使用的标识均为英文“”而非中文“德昌”标识,如前所述,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02年1月21日前已经在相关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了中文“德昌”字号,而是主要通过共同投资方在内地设立关联企业的方式对“德昌”字号进行使用,故仅就涉案中文“德昌”字号的使用情况来看,其中文标识使用力度不强,知名度不足以辐射至全国范围,影响力有限。第二,在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成立之前,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本身未在我国内地经营,仅其投资方在深圳、上海设立关联企业。而德昌(上海)公司仅比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早20天成立,德昌(深圳)公司1998年起至2001年期间生产的产品100%出口给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2001年之后的交易对象也基本系其关联公司,故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通过德昌(深圳)公司的产品在我国内地延伸其企业字号影响力的证据不足。第三,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于2002年1月2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成立,成立时经营范围即包括电机及配件的制造、加工,初始成立时的名称即为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德昌”字号一直持续使用直至现在,没有证据显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使用“德昌”字号系攀附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字号的知名度。至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使用“德昌”字号的行为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院认为,字号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应当从字号的使用情况、经营范围以及市场渠道、客户群体等多维度考量混淆的可能性。综合在案证据,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在现有范围内使用“德昌”字号不会造成混淆,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从中文“德昌”字号的使用情况来看。第一,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在我国内地使用的商业标识主要形态为英文图文标识“”,该标识被广泛用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官方网站、德昌(深圳)公司等关联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上,英文标识的使用程度明显强于其中文“德昌”字号。况且,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使用的英文标识“”以及“Johnson”与中文“德昌”字号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未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第二,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使用的商业标识主要形态为中英文图形标识“”,在实际使用企业名称时也系完整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并未简化或突出使用“德昌”字样。第三,从商业标识要素看,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使用的英文图文“”标识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使用的中英文图文标识“”在字形、读音、文字排列组合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以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对各自字号及商业标识使用方式来看,两者并不会造成混淆。其次,从经营范围上看。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经营范围虽然在电机、零部件生产上有重合,但两公司在产品主营业务上存在较大差异。在案证据66%,逐年递减,反之吸尘器类整机及配件产品的收入占比在90%以上。由此可见,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电机类产品在其业务收入中的占比逐年降低,且电机产品主要作为自身吸尘器产品的核心零部件自用。因此,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经营方式、主营业务的重合度并不高,二者在经营范围上也不会产生混淆。另外,虽然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近年转向生产汽车电机配件,但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显示该产品并非目前主营业务,即使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部分产品线重合,以现在的生产格局也不会产生混淆。再次,从市场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来看。双方公司的交易对象或潜在的交易对象系各类电机产品的采购方,德昌(深圳)公司2001年前的产品基本出口给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其后产品也基本出口给自身关联公司。而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以小家电产品对外销售为主业,未来将以家用电器整机销售为主,其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客户群体重合度并不高,二者市场销售渠道不同。退一步而言,即使如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所述,其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主要业务交易方均为创科实业公司,但创科实业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作为电机产品的主要采购方,其在经营过程中不会混淆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产品,这也足以证明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极低。如前所述,字号保护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宁波德昌电机公司2002年成立之时在宁波地区使用“德昌”字号会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或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综合上述字号使用方式、经营范围重合度以及消费群体认知等因素,在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经过20年发展后,双方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经营格局,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宁波德昌科技公司虽然成立时间较晚,但其系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全资控股的公司,故其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德昌”作为其字号。最后,关于股票简称的使用行为。首先,“德昌电机控股”系案外人德昌电机控股公司名下股票简称,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不具有凭该股票简称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其次,中文“德昌”字号自始至终都是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经过其长期经营、使用和宣传,“德昌”字号已经与其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在两家上市公司的企业名称均分别承载着各自多年经营积累的商誉,并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的情况下,均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以各自企业字号作为股票简称。且“德昌电机控股”是在香港上市发行的港股,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德昌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两只股票的交易所不同,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德昌股份”已通过证监会审核并成功上市,也可证明从行政审核监管角度二者股票简称是可以作相应区分的。原审法院在论述误认的可能性时认定“相关公众(股民和交易对象)不易造成混淆”,已将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所主张的股票简称混淆行为作为误认的一种情形纳入评述范围内,故不存在遗漏审理的问题。综上所述,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使用中文“德昌”字号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企业名称权的侵害。但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各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全称,不得简化或不规范使用,以此明晰各自的权利边界,以避免相关企业字号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产生冲突,造成实际混淆。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不构成对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企业名称权的侵害,创科实业公司亦不构成共同侵权。其次,创科实业公司并非“德昌”字号的使用主体,也没有证据证明创科实业公司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注册使用“德昌”字号提供帮助行为。最后,创科实业公司作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业务往来方,对交易对象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负有法定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争议焦点四,因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创科实业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故对该争议焦点不再评述。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亦  非审 判  员    郭  剑  霞审 判  员    路       遥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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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丨浙江高院:香港企业与内地企业的字号混淆可能性,应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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