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大力协调下,各方正在积极努力配合组织调解,以促进本案尽快解决,使受害股民尽早拿到赔偿。现就本案近期广大受害股民热切关心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

问题一:案件多久才能结束,什么时候能够拿到赔偿?

答:证券市场侵权纠纷案件,具有社会影响重大、波及范围广、涉案主体众多、过程复杂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尚不完善,同时加上法院审判资源有限、缺乏专业审判力量等因素,此类案件往往审理周期较长,少则1-2年,多则2-3年,希望广大参与索赔的股民能够理解并耐心等待,我们非常理解各位的心情,也在时刻关注和努力推进案件的进展。

问题二:我现在参加索赔还来得及吗?

答:来得及。根据法律规定,鞍重股份索赔案的诉讼时效至,在此之前只要符合索赔条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

问题三:我是否可先观望一下,待其他法院有判例后再行起诉?

答:可以。但是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存在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另外,考虑到上市公司的赔付能力问题,先起诉的股民较之后起诉的股民,得到赔付的机会和概率更大,尤其是经营状况差,负债严重的上市公司后期执行的风险相对较大。

问题四:目前鞍重股份的揭露日确定了么?

答:因目前尚未有法院判例,故对于揭露日的认定是我们基于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相关理论研究确定,目前暂定为2016年5月28日。理由如下:

(1)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意义在于向证券市场发出警示信号,提醒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2016年5月28日,鞍重股份公告披露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当天即出现了停牌。恢复停牌后,第一个交易日6月7日跌停,第二个交易日跌幅4.46%,第三个交易日跌停,第四个交易日跌幅4.83%。公司股价从被调查前的40.40元/股仅用了四个交易日就下跌到29.50元/股,跌幅约30%。从对市场价格影响程度上来看,短短四个交易日30%跌幅已经具备对市场足够的警示强度;

(2)在鞍重股份披露接受证监会立案调查日当天,多家媒体门户网站对于该消息进行了发布,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这符合揭露日规定中关于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出的媒体的要求,且报道内容并不存在真实性问题;

(3)从广大投资者的心理分析,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其做出对上市公司涉嫌违法立案调查的决定不可能没有任何根据,起码是在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基础上做出的。投资者基于该信号做出的判断存在着合理性,其产生的对投资者心理的影响已经足以构成揭露日意义上的警示作用。

上述是我们结合司法解释对鞍重股份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分析,最终仍要以法院认定为准。

问题五:可以索赔几成?

首先明确一点,可索赔的损失不同于股票账户显示的亏损数额。很多股民疑惑为什么我账面上亏损这么多,而你们计算出只有这么一点?这是由于可向法院主张索赔的损失是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二者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造成股价下跌的因素很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只是其中之一,其他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要排除在外。可索赔损失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具体计算方法来计算,最终损失以法院认定为准。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常常会考虑扣除系统风险损失,具体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做出。以大智慧案为例,法院确定的系统风险损失比例为30%。

问题六:不是说风险代理事前不收费吗?为什么还要交诉讼费?

答:诉讼费是法院收取的,原告在立案的时候向法院预交,胜诉后一般会退还。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根据诉请金额可自行计算出。

问题七:鞍重股份后期执行风险大吗?

答:鞍重股份虚假陈述案,涉及责任主体较多,包括九好集团、西南证券等,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付能力,我们已起诉上述主体,如果法院判决下来,执行风险相对较小 。

问题八:目前持有的鞍重股份股票是否可以卖出?

问题九:本案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的可能行有多大?

答:本案目前正在法院的组织下开展相关调解活动。证券市场侵权案件属于群体性纠纷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往往过程复杂、耗时较长、诉讼成本高。调解与和解是在群体性纠纷案件中被广泛推崇的解决机制,具有高效、便捷、快速、低成本等特点。所以我们也在努力推进案件的调解事宜,以期尽快使每位受害股民获得赔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案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的可能性较大,但是不排除开庭审理的可能。

问题十:为什么立案要提供身份证公证书?

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投资人立案时需要提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办理身份证公

文/胡良、李翔

附:鞍重股份维权公告

索赔条件

凡是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28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002667),并且在2016年6月7日复牌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依法主张索赔。

索赔事实

2017年3月10日,证监会发布:经查,九好集团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鞍重股份(002667)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以期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九好集团及其鞍重股份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3月11日,鞍重股份发布公告称,九好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证监会拟对九好集团、鞍重股份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范围内顶格处罚,对违法主体罚款合计439万元,同时对九好集团造假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郭丛军等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5-10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索赔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索赔者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邮编:200030

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诉讼费用

此类案件一般风险代理,成功后付费

隆安(上

鞍重股份(002667)第一批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鞍重股份虚假陈述案已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鞍重股份(002667)第二批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鞍重股份虚假陈述案已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鞍重股份(002667)第三批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鞍重股份虚假陈述案已于2017年5月30日立案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已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鞍重股份(002667)第四批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鞍重股份虚假陈述案已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将于2017年11月9日开庭审理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已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将于2017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将于2018年1月24日开庭审理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于2018年1月8日收到上海一中院胜诉判决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于2018年1月22日收到上海一中院胜诉判决

安硕信息(300380)投资者起诉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于2018年3月8日立案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将于2018年4月25日开庭审理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将于2018年4月26日开庭审理

大智慧(601519)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智慧股份虚假陈述案将于2018年5月16日开庭审理

更多信息将陆续更新,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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