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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4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疆浩源或公司,证券代码:002700)发布公告称:“2021年8月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号)”。(ST浩源维权入口)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构成关联关系。1、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2、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新疆浩源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新疆证监局依法对新疆浩源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
月28日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下称广汇实业) 签订了《 钢材采购合同》,新疆友邦于同日向广汇实业开具了作为履约担保的8300 万元票面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新疆浩源向广汇实业出具了《履约担保函》,作为钢材采购合同中新疆友邦的担保人,对新疆友邦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
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证券维权案件中具有决定意义,它关系到投资者的损失能否获赔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因此它是证券索赔案件重要的争议焦点。
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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