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的投资损失,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关系

——张某某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减免责事由认定;示范判决

【受理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书认为,某上市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12月8日的担保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该上市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张某某于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0月31日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部分持有至2018年11月16日之后。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请求上市公司赔偿。

【审理情况】

金华中院一审认为,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已经构成虚假陈述。

张某某的投资损失是否应当全部归责于虚假陈述,应审查张某某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否都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作用。

依据证券业通常之理解,系统风险系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

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

该上市公司受大盘、行业指数下行影响出现大幅“补跌”,一审酌定系统风险对投资者损失影响比例为60%。

此外,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披露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均大幅降低,再加上重大资产重组失败等利空信息,必然也会导致复牌后股价的下跌。

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上述利空公告、投资风险等其他因素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比例为5%。

综上,张某某在本案中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对投资差额损失的影响比例65%后,上市公司对该部分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一是通过对损失因果关系的重点审查,综合停牌时间长、符合索赔条件的交易时间短等特点,采用酌定方式确定减免责比例,较为客观地反映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损失的实际影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资本市场认同度较高。

二是梳理出三方面有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具体考量依据:

1. 案涉股票、大盘、所在板块在特定期间的涨跌幅数据及走势对比;2. 上市公司存在非虚假陈述行为相关的其他利空消息;3. 宏观经济、证券市场、特定行业的新闻报道,从宏观层面证明存在经济下行等事实。

三是后续案件以本案确定的赔偿比例作为参考,通过调解、和解、诉前调解等方式,有效化解案件70余件,该批纠纷圆满解决。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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