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成立于1997年6月,是一家中药饮片生产商,通过建立中药饮片生产基地,为用户搭建统一的中药方剂、中药供应链编码体系,并提供中药材交易服务,同时开设“掌上医院”、“康美医生”等移动医疗App为用户提供线上挂号等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兴田。
公司于2001年首次公开发行(IPO)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量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57元,募集资金2.16亿,上市时总市值8.9亿。
2015年康美药业首创“智慧药房”服务模式,由智慧药房、智慧药柜及药葫芦三大核心产品构成的“智慧+”大健康平台,功能服务各有侧重、相互联动,在不同场景中服务不同的消费者。
这一年康美药业的总市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这家起家于潮汕地区的上市公司,是第一家市值突破千亿的内地药企。17年来市值上涨了120倍。
一、背景
2018年10月15日晚开始,位于深圳福田区的一栋大楼里,一篇财务分析文章悄然上线,这篇文章名为《康美药业盘中跌停,疑似财务问题自爆:现金可疑,人参更可疑》。文章的作者是付彦龙与林熙明。在康美药业的财报中,2015年到2017年公司账上分别有158亿元、273亿元和341亿元的货币资金,但付彦龙和林熙明也发现康美的账上有这么多现金,但这家公司却仍然在大量贷款。而且,利息支出比利息收入要多很多。对此,研究财务的付彦龙和林熙明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充满疑点。
后经证监局核实2016年~2018年期间,累计虚增收入291.28亿 元,虚增货币资金886.81亿元。
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文章被多家影响范围较大的媒体广泛转载,引起强烈反响。2018年10月16日康美药业股票在开盘后一路向下,10点40分左右闪崩跌停,随后一度封住跌停。在收市前最后几分钟内,该股获得拉升,最终收跌5.97%。随后的三个交易日,康美药业毫无抵抗力,继续被大单封死在跌停,2018年10月16日至19日上证指数跌幅为0.69%,医药生物(申万)指数跌幅为4.01%。同时,以“康美药业”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指数及各类媒体转载指数在2018年10月16日之后均呈现爆炸式增长。2018年10月16日当天晚上,证监会紧急成立康美药业核查小组,第二天,核查小组迅速进入康美药业,调取相关的财务凭证,就此展开对康美药业的财务调查。2018年12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2019年4月29日晚间,康美药业正式发布了其2018年度财务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在此两份关键性文件中,康美药业明确指出,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误差,具体而言,年末货币资金被错误地多计了299.44亿元人民币,同时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也分别被多计了88.98亿元和76.62亿元。货币资金近300亿元的资金规模,其存在与否竟如同儿戏般被随意处理,而本应严谨审慎的会计审计工作,竟仅以会计差错为由,轻描淡写地一带而过。如此荒谬至极的会计审计报告,竟公然面向市场发布,实属不该。二、证监会立案与调查2019年8月17日,康美药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美药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1)康美药业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具体包括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在对上述报告进行审议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以及签署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6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1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及2016年、2017年、2018年康美药业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作出处罚,查明的主要事实为: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未对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即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均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三、法院判决骏、刘某君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诉讼请求相同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一并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上述11名原告请求判令马兴田、许某瑾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并请求判令康美药业与庄某清等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3月30日,原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正中珠江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请求追加正中珠江及相关责任人为本案被告。2021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2017年4月20日(含)至2018年10月15日(含)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记加入本案诉讼。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本案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2021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本案权利人范围为2017年4月20日(含)至2018年10月15日(含)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虚假陈述规定》第19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粤01民初217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康美药业向原告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6亿元;
与此期间,证监会调查人员在与康美药业相关的3700多个银行账户、420多万条银行流水信息中发现,马兴田一直在市场中坐庄炒股,而且炒卖的竟是自己公司的股票。2021年11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对(600518.SH,*ST康美)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公开宣判。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康美药业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瑾及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佛山中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马兴田伙同他人,违规筹集大量资金,利用实际控制的股票交易账户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康美药业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致使共计20次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30%以上,共计7次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马兴田还组织、策划、指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披露虚假经营信息;故意隐瞒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6亿余元不予披露。此外,2005年至2012年期间,马兴田为康美药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港币790万元,人民币60万元,康美药业及马兴田均构成了单位行贿罪。四、评析康美药业公司连续三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其涉案金额之巨,已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本案不仅涉及范围广泛,赔偿金额也极为庞大,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问题的深入探讨,同时也将独立董事制度及其责任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此外,该案还促进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领域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无疑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对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