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11月1日消息,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官网信息,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在福州中院胜诉,投资者获赔60余万元。
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名证券投资者诉被告王某某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后生效,王某某被判令向8名原告赔偿损失共计65万余元。这也是全省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
采用集中资金、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连续买卖某两只股票,造成其股票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中国证监会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此后,8名投资者认为其因王某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受到投资亏损,故诉至福州中院要求王某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造成损失的计算,是该案审理的关键。”福州中院经办法官徐晶介绍,被告王某某操纵标的股票的行为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且原告等8人在王某某操纵行为期间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由此产生严重损失,故被告王某某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官网信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8名投资者诉王某某一案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完全采纳投资者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测算意见,投资者全部胜诉,判赔60余万元,为后续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奠定了案例基础。
编辑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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