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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港(锦州港60019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股民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投资损失的可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若最后的处罚下来,证实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那么股民可发起维权诉讼。
ST锦港(锦州港600190)索赔条件
此类证券虚假陈述维权案件,主张的是区间内的亏损,与后期是否持有和涨回与否无关。根据相关司法规定,暂定于
(1)在2019年4月17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买入ST锦港股票,且在2023年11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2)于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4年11月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
即可加入索赔。(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期间,如有变动,我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有变动会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维权小贴士:
联系我们
根据法律规定,股民的索赔有效期为三年,符合要求的股民请和我们联系咨询参与索赔诉讼准备的材料,主动维权是投资者挽回损失的最优选项。超过诉讼时效再主张权利,即便他人已成功获赔,原告也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可点击下方“发消息”留下相应联系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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