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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请求对充电器名称和装潢进行保护的案件,为后续的品牌维权和建设奠定了基础。
以来,其独特的商品名称及装潢备受消费者青睐,也被众多非法厂商抄袭、摹仿,不仅引发了大量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仿品的低劣质量也极大程度地损害了华为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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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规商标诉讼及外观设计诉讼难以维护华为正当权益的情况下,2022年至2024年,华为公司以侵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装潢”为由,陆续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现已全面胜诉。
两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一致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上诉人东莞市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及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于2016年开始推出。经华为公司长期、广泛地推广和使用,“SuperCharge/超级快充”充电器名称以及其特定尺寸、白色外观、圆润转角以及充电器机身三分之一处有椭圆形凹陷的装潢设计均已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虽然凹陷设计款充电器并非华为公司所独有,但与其他设计相结合时仍可呈现出区别于其他充电器的独特特征,故“SuperCharge/超级快充”以及其特有装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装潢。智宏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显示,智宏公司一方面生产了与前述商品装潢高度近似的充电器产品,另一方面还在其自营1688店铺中允诺销售了带有“华为”“超级快充”“SuperCharge”标识的商品,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华为公司从掌之友公司(侵权产品销售商)购买的明确标记有智宏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上没有“超级快充”“SuperCharge”字样,但结合智宏公司在其1688平台店铺的允诺销售行为,仍可综合认定其擅自使用了华为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装潢,容易引人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华为超级快充充电器的名称、装潢等标识理应知晓。智宏公司在生产、销售充电器产品时非但未予避让,反而生产、销售与华为超级快充充电器高度近似的充电器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智宏公司就其被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均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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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请求对充电器名称和装潢进行保护的案件电器使用销售推广证据,媒体及公众对涉案充电器“特有性”的评价证据,并就涉案充电器为什么应当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装潢”从知名性、特有性、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充电器产品设计空间多样性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法律分析。该等证据和法律意见得到了两审法院的一致支持,北京知产法院更是特别指出:“经长期、广泛地推广和使用,该款充电器产品的商品名称以及其特定尺寸、白色外观、圆润转角以及充电器机身三分之一处凹陷的装潢设计均已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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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杜丽丽
审核 | 朱志欢
来源 | 网络新闻、正见永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