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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300)
2024 年 11 月 8 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7 号)。
同日,公司收到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时任董事、总经理陈荣强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沈超先生通知,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陈荣强先生和沈超先生于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13 号、冀证监处罚字[2024] 17 号、冀证监处罚字[2024] 9 号、冀证监处罚字[2024] 1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股民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投资损失的可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若最后的处罚下来,证实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那么股民可发起维权诉讼。
先河环保(300)
索赔条件
此类证券虚假陈述维权案件,主张的是区间内的亏损,与后期是否持有和涨回与否无关。根据相关司法规定,暂定于
凡在2022年4月6日至2024年6月5日期间买入先河环保股票,且在2024年6月5日收盘持股的受损者。
即可加入索赔。(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期间,如有变动,我司将根据案件进展会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维权小贴士:实际获赔后按一定比例收取,前期不需要缴纳。
联系我们
根据法律规定,股民的索赔有效期为三年,符合要求的股民请和我们联系咨询参与索赔诉讼准备的材料,主动维权是投资者挽回损失的最优选项。超过诉讼时效再主张权利,即便他人已成功获赔,原告也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可点击下方“发消息”留下相应联系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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