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2 日,正平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警示函》显示,正平股份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暂时无法按期足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1.9 亿元募集资金。青海监管局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向公司发出监管提醒函,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归还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1.9 亿元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也未披露相关事项进展。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三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四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海监管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青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正平股份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一、对正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二、对金生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8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三、对金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四、对任发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五、对王黎莹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六、对先巴吉、李长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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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正平股份成立于 1996 年,正平股份成员,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