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浪奇:证监会行政处罚正式下达,股民索赔委托登记启动
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了*ST浪奇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浪奇及相关当事人涉嫌多项违法事实如下:
一、*ST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ST浪奇《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234,322,859.99元,虚增营业成本6,023,835,603.98元,虚增利润210,487,256.01元,《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651,448,598.32元,虚增营业成本6,450,009,272.10元,虚增利润201,439,326.22元。
二、*ST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ST浪奇《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956,423,831.44元,《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1,082,231,342.91元。
三、*ST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其中,*ST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未按规定披露与江苏琦衡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根据*ST浪奇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月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亏损投资者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广东证监局决定:对*ST浪奇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傅勇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