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9日,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融通)依照判决书支付投资者赔偿款。
案情回顾:
香溢融通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甬证调查字1 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定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 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1.03 亿元,占 2015 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48.76%,虚增净利润 77,580,324.37 元,占2015 年更正前净利润的 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 40,976,005.77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26.54%,虚减净利润 29,278,006.30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净利润的 24.97%。最终导致香溢融通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诉讼进展:
截至《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合计 270 名自然人(96 起案件)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溢融通赔偿经济损失共计 51,172,784.089 元(原为 61,342,415.210 元,后部分案件变更诉讼金额),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96 起案件审理和判决情况如下:
(1) 37 起(93 名自然人)案件法院已判决,起诉金额合计14,963,583.478 元(原为 21,392,816.009 元,后部分案件变更诉讼金额),判决金额合计 4,665,766.67 元(不含诉讼费)。 37 起案件均已生效,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合计赔付 4,744,981.89 元(其中赔偿款 4,665,766.67 元,诉讼费 79,215.22 元)。93 名自然人中,有 2 名自然人公司无需赔付。
(2) 40 起(127 名自然人)案件法院已开庭但还未判决,起诉金额 31,456,326.471 元(原 为 35,196,725.061 元,后部分案件变更诉讼金额)。
(3) 尚余 19 起(50 名自然人)尚未开庭审理,起诉金额 4,752,874.14 元。
法律分析: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具体违法违规事项,结合二审判决,香溢融通(代码:600830)索赔申报条件为: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特别提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23年6月。依据“不告不理”原则,只有主动申报索赔诉讼才有获赔希望,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利。
【索赔流程】
1、准备索赔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2、递交证据材料
3、办理委托手续
我们收到您的证据材料并审核后,会将相关委托
4、后续诉讼事宜由我们处理
您的委托文件是否签收、您的案件是否立案、您的案件何时开庭、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我们会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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