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中院发布公告《关于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诉讼的公告之一》,厦门中院受理的(2023)闽02民初441号原告郭阿尾等与被告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厦门中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经权利登记资格审查以后,有705名符合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申请加入代表人诉讼,以上投资者在登记期间向本院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人选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定2名拟任代表人作为代表人。

自《证券法》创设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相继出现多起证券代表人诉讼,诸如飞乐音响案、康美药业案等。

判决,该案则是国内第一例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案件。

现阶段备受全民关注的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北京金融法院刚刚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称,乐视网需向原告投资者赔付近20.40亿元,贾跃亭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个相关责任人承担0.05%—2%范围内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

平安证券承担1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多个会计师事务所承担0.5%—1.5%范围内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今,中国的资本市场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全民投资的时代,个人投资者已接近2亿人。

相当于全国十分之一以上的人持有证券投资账户,个人群体如此庞大无出其右者。

2022年6月27日,上海金融法院通报近几年审判工作情况,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3456件。

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2003件,占总收案量的51.17%,且收案数连年增长。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虚假陈述情形日益复杂,投资者权益受到虚假陈述行为损害的情形层出不穷,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由于涉及的参与者众多,又鉴于证券类纠纷有其特殊性和较强的专业性,传统的审理模式面临新的挑战。

因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代表人制度便应运而生。

代表人诉讼最早见于我国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该制度现行法律依据为202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目前由《证券法(2019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做了专门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2022年证券虚假陈述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若干规定》更是专门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可以由该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诉讼制度,属于群体性诉讼的一种形式。

代表人诉讼机制的核心内容即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利益,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效率。

在代表人诉讼中,众多起诉人会成为一个案号下的原告,但由其中的代表人代为进行出庭、辩论等诉讼活动,最终只会有一份判决书。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代表人诉讼因其形成原因可以有各种类型,其中因证券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引发的代表人诉讼被称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若干规定》细化了自《民事诉讼法》以来至《证券法》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使“代表人诉讼”真正在证券诉讼领域落地。

该司法解释对代表人诉讼中的权利登记公告、代表人的条件与推选、代表人的职责权限、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具体规则等难点、重点问题进行了细化与完善,在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多元化的程序选择的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具体实践代表人诉讼机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代表人诉讼又可以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种。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01

(1)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诉讼。

02

(2)普通代表人诉讼是由10名以上投资者推选2至5名代表人参与的诉讼程序,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是指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目前主要有两家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程序;

03

(3)加入普通代表人诉讼,需要投资者通过权利登记程序申请加入,否则默认不加入,即“明示加入、默示退出”规则;而如果要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需要投资者提交退出声明,否则默认加入,即“默认加入、明示退出”规则;

04

(4)普通代表人诉讼需预交案件受理费,若提起财产保全的,还需提供担保。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可不提供担保,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本文主要结合《若干规定》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普通代表人诉讼进行分析。

关于诉讼管辖

《2022年证券虚假陈述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一般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代表人诉讼的管辖则需遵循《若干规定》第2条的如下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前述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若被告中有发行人的,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中无发行人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凡事均有例外,康美药业案本该将案件移送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但最终最高院指定该案由广州中院管辖。

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产生的前提01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涉诉;

02

原告10人以上;

03

存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04

投资者进行权利登记和前置审查。

关于普通代表人的条件和产生的程序01担任诉讼的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担任代表人;

(二)诉讼请求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

(三)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

(四)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0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包括当事人推选产生和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商定产生两种。

根据《九民纪要》之“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代表人选定”之规定: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推选工作。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

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指定代表人程序经过两轮推选仍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指定代表人的考量因素包括:

(一)是否自荐为代表人;

(二)投票程序中的得票情况。

03普通代表人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如原告10人以上且人数确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人数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如人数不确定,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要求相关证券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裁决将对登记的投资者同样产生效力。

简而言之,即“明示加入、默示退出”制的代表人诉讼,需要投资者去法院登记加入,才算纳入原告的范围。

没有登记这一主动行为的投资者,即便因同一案件受到损失,也不被纳入原告范围。

关于普通代表人的权限

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不符合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将不予登记,但该部分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具有对权利人范围的先行审查权,投资者在人民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后加入代表人诉讼,视为对公告的权利人范围的认可。

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认可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未行使退出权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代表人放弃上诉的,投资者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上诉,但对上诉内容需具有诉的利益。

代表人诉讼的现实意义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若干规定》的施行,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国内真正落地。

作为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飞乐音响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无论从程序还是到实体中的诸多问题均进行了全面探索和实践。

代表人诉讼在降低投资者维权

一个审判程序、一份判决可以涵盖众多原告,对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践行正当程序,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强化实体审查,发挥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等方面也是举足轻重。

针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还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另外,如果投资者不同意代表人的代表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权利登记,并可以另行起诉。

也充分体现对个体诉讼权利的尊重。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是在法院完成相关前置审查工作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才开始实质性参与诉讼的,诸多的案件审查工作前置且由法院单方面完成也将使得代表人无法第一时间全方位深度参与案件审理,代表人诉讼的应有价值难以充分体现。

如何确保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真正忠实、勤勉地履行代表人职责,特别是涉及到明确、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等实体处分投资者诉讼权益的事项,均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当投资者认为其权益受损时,投资者除选择退出代表人诉讼外,其是否有权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行为提出异议或责令纠正,甚至有权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另行起诉索赔,这些也都没有明确。

在保护投资者的个体利益方面仍存在缺陷和不足,明显缺乏对投资者因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不当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亦缺乏投资者保护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后果。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案件一般会优先处理,个体案件客观上被搁置和拖延,生效在先的判决一般也会在先申请执行或由败诉的被告方主动履行。

考虑到败诉的被告方清偿意愿和清偿能力的变化、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不管其是有意还是无意,被排在后面可能受损的个体权利如何平衡和保障也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毕竟俗话说得好“装在自己兜里才是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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