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实施日至信息披露违规揭露日之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在信息披露揭露日后卖出或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亏损的,可以起诉上市公司获得相应赔偿。股票索赔是 不告不理 原则,即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需及时参加索赔,以免过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性损失。股票索赔有法律依据,已经有诸多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依法获得了支持,并取得了满意赔偿。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索赔首案飞乐音响案投资者获赔3.29亿近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案件全部审结,2000余名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4.3.30,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节目邀请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主审法官孙倩,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诉调对接团队负责人、飞乐音响后续案件主审法官周欣以及法官助理石洋洋参与访谈,详解“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优势。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群体性案件诉讼时效届满,除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外,另有1717名投资者获赔损失金额约2.06亿元,使涉飞乐音响案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2000余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诉遭索赔飞乐音响公司是一家大型绿色照明上市公司。2017年8月26日,该公司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声称收入和利润实现增长。报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但好景不长,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公司表示,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会计差错,预计将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此后,监管部门对飞乐音响公司的上述公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飞乐音响公司因建设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收入和利润虚增,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开庭年8月,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认为,飞乐音响公司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对其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共同推选出4名拟任代表人,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最终,共有315名投资者经审查后成为该案原告,经推选,其中5名原告当选为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315名原告出庭参加诉讼

一审庭审中,飞乐音响公司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为证明其主张,飞乐音响公司提交了半导体照明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飞乐音响公司收购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证据。上述信息发布时间分别为2017年7月10日、2017年12月4日、2018年4月26日和2019年4月20日。与此同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损失进行核定,但对委托机构意见不一。上海金融法院遂依法组织当事人当庭随机抽取,最终确定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服务中心)为损失核定机构。后法律服务中心出具了《损失核定意见书》。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飞乐音响公司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投资者均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投资者刘某、飞乐音响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了上诉。其中,刘某在一审权利登记公告前已经起诉,后撤回起诉并加入到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二审中,刘某、飞乐音响公司与被上诉人围绕 “实施日认定程序”“虚假陈述与投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核定机构、方法是否合理”等展开了辩论。关于实施日认定程序,刘某认为,一审法院以裁定方式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违反法定程序,未将裁定书送达通过权利登记加入的其他投资者,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飞乐音响公司、被上诉人辩称,刘某参与权利登记,就代表其认可该实施日。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通过听证方式对实施日、揭露日等基本事实先行审查,再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确定权利人范围的裁定,符合《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权利登记公告中载明,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8月26日(含)至2018年4月12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4月12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飞乐音响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即以公告方式对裁定书确定的实施日和揭露日进行了通知。另外,《若干规定》在鼓励投资者参加代表人诉讼的同时,也注重对个体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予以保护,投资者可以不参加或退出代表人诉讼,并可以单独起诉。本案中,刘某虽然表示对一审实施日认定存有异议,但仍坚持参加代表人诉讼,可见,他已经实际接受了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和主张,授权代表人参加诉讼。关于“虚假陈述与投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重申了其在一审中的观点,认为投资者是基于政策性和经营性利好消息而买入股票,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刘某和被上诉人辩称:根据证券欺诈理论,只要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出现“泡沫”且投资者是在“泡沫”价格基础上买入股票,因果关系就得以成立。飞乐音响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后股票价格大幅上涨,并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大幅下跌,股价“泡沫”的产生和破灭过程均与虚假陈述密切关联。经审理,上海高院认为,根据《若干规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应具备三项条件,即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本案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虽然飞乐音响公司提交了相关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股权交割公告等证据,证明投资者是基于政策性和经营性利好消息而买入股票,但两证据发布时间与虚假陈述对市场产生影响的时段存在重合,不能仅以此否定虚假陈述影响,而且消息公布后,飞乐音响公司的股价等没有明显变化,说明两项所谓利好消息并未对投资者决策造成实质影响。庭审中,上诉人刘某、飞乐音响公司还对法律服务中心的中立性和核算方法提出异议。上海高院表示,飞乐音响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法律服务中心存在足以影响公正性的行为;涉案相关核算方法充分考虑了不同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体现了更加客观、精准的计算特点;在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自身经营风险是否应该扣除应谨慎认定,涉案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尚不足以认定经营风险对股价造成实质影响。对此,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主审法官孙倩表示,该案为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主审法官孙倩:在以前的案件中,投资者维权需要以个人提起一起案件,也就是说“一案一立、一案一审、一案一结”,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制度。在这一起案件中,34名投资者推选了4名拟任代表人,向法院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来审理这起案件。此案中,我们同意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法院同意之后组织了一次权利登记,所谓的权利登记,即只要你是适合的投资者且在维权的范围内,都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间进行登记。一旦登记好,就成为这个案件的原告了。最终是有315名投资者加入这一起案件中,跟以前的一名投资者一个案件有着显著的区别。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宣判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经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主审法官孙倩告诉记者,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起案件中,进一步地降低了维权者的诉讼成本。主审法官孙倩: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代表人诉讼平台,这些投资者以在线投票的方式推选出了5名代表人。所以,在开庭当天,是由这5名代表人来代表所有的原告参加庭审的,其他的被代表的投资者全程都可以在家等。如果需要的话,其他人员可以向法院或者代表人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实际上不需要过多参与诉讼。最终,我们法院判决飞乐音响赔偿这315名投资者1.2亿多元,收到了比较好的社会反响,诉讼效率大大提高。因为是5个人实际的参与,对于大部分的投资者来说,维权成本包括时间和精力都比以前的诉讼远远降低了。案件生效后,其余未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陆续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除了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外,另有1717名投资者获赔损失金额约2.06亿元,最终,飞乐音响案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2000余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飞乐音响后续案件办理团队讨论案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寻求化解群体性纠纷最优的方式,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诉调对接团队负责人,飞乐音响后续案件主审法官周欣介绍说,上海金融法院进行了诸多探索性尝试。主审法官周欣:对于未参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提起的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准确把握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扩张的性质和范围,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直接裁定适用代表人诉讼,高效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对于法律适用有所不同的案件,以开庭方式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此外,还首次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认定未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因代表人诉讼而发生中断,并据此作出判决,充分保障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合议庭还强化了“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与“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的运用,为投资者提供“无纸化、一站式、交互型”诉讼服务,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石洋洋介绍说。法官助理石洋洋比如在立案阶段,投资者可以在我院自主研发的“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进行网上案件登记。赔付到投资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真正做到了足不出户就能完成整个诉讼,非常便捷。最重要的一点,投资者对诉讼的任何环节有疑问的话,都可以主动跟我们的法官或者辅助人员联系,我们都会竭尽所能帮助每一位当事人。主审法官孙倩: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系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环,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审理该案件,对普通代表人诉讼进行全流程实践,对审判实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未来运行积累了有益经验。主审法官孙倩:应该说证券侵权纠纷有着天然的群体性,一起证券虚假陈述就可能影响到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在这样的案件中,我们看起来整体赔偿额很高,但是具体到个别的投资者,可能标的额并不大,有的人一想到打官司觉得很麻烦,干脆就不起诉了。所以,我们传统的单独诉讼制度就无法适应这种群体性纠纷的需要,很可能有的人最后就不再去维权了。我们今天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就能够把投资者聚集起来,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在代表人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除了代表人需要参与庭审通知原告之外,其他的投资者其实足不出户就可以拿到赔偿。这样简便的维权方式的意义就是能够让更多的人加入维权,最终也有效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股票

已索赔部分案例简介

认知的途径有两个:

        教育和教训——不被教育就被教训

成长的途径有两个:

        上课和上当——不上课就会上当

《赚钱是认知的变现,亏钱是认知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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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索赔案 飞乐音响投资者获赔3.2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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