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XXXX在我与XXXXXXXXXXX因XXXXXXXXXXX【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由为准】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XXXXXXXXXXXXXX的代理权限以下第XX种方式为: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理(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立案、代收、递交本案法律文书,申请撤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执行判决、退货、收款等)。
特此授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相关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