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上海电气(601727)、新研股份(300159)
上海电气(601727)
索赔条件:2021年7月5日及之前买入股票,且在2021年7月6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新研股份(300159)
索赔条件:2021年11月9日及之前买入股票,且在2021年11月10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中公教育(002607)
索赔条件:2021年12月16日及之前买入股票,且在2021年12月17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索赔条件:2021年7月13日及之前买入股票,且在2021年7月14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ST奥马(002668)
索赔条件:凡于2021年12月30日(含当日)前买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鼎胜新材(603876)因虚假陈述已被中国证监会下达处罚事先
索赔条件:凡于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2022年1月21日周五下午5点左右,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在对2003年2月1日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系统性司法解释。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全文共计35条,分为一般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附则等八个部分。
新增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除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之外,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也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实现打击证券发行、交易中虚假陈述行为的市场全覆盖。
二是废除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方便了人民群众提起诉讼。
三是进一步界定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在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这三种典型虚假陈述行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进一步区分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单纯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行为三种类型,以便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并基于实践需要,建立了“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鼓励并规范发行人自愿披露前瞻性信息等软信息。在此基础上,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标准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四是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司法认定标准。
五是在区分职责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发行人的董监高、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