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就诉讼时效起算、证券虚假陈述以及揭露日的认定标准等作出重要修改。

近日,市三中法院审结《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施行后重庆首例未经行政处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判令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32位投资者损失共计34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上诉,某制药集团主动兑现赔偿款。本案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施行后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办理,具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典型性,有力的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引导上市企业诚信经营的示范效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情况

被告某制药集团为2017年5月19日上市的医药商业批发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刘某以虚增款项和费用等方式将公司资金9.492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以缴纳保证金、虚增款项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3325万元借贷给他人。而公司发行的文件及披露的2017年度和2018年季度财务报告中,未对上述情况作出真实记载。2019年4月26日,某制药集团发布相应公告,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中说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某等被采取强制措施,审计机构未能获取前述案件的详细资料,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广泛,

原告张某平等32名二级市场投资者,在实施日(即公司上市日2017年5月19日)后买入某制药集团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即2019年4月26日)之后,以该公司虚假陈述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诉至市三中法院,请求赔偿损失38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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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经查明,32位投资者在2022年7月21日前提起诉讼。依照原司法解释,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未经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认定,投资者无法起诉主张权利。而新司法解释规定取消了前提条件的限制,投资者可依法主张权利。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36号)第二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自《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即2022年1月22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据此,市三中法院认定32位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为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市三中法院依照《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某制药集团财务虚假记载的行为对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判令该公司赔偿32名投资者损失共计349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是发挥司法护航金融发展的基础功能价值。市三中法院依法适用新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裁判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并督促被告及时兑现。从严从快打击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保障了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司法护航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基础功能价值。

二是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件。市三中法院组成专门的商事审判团队,发挥司法能动性,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全面调查客观认定案件事实。从诉权和诉讼时效,虚假陈述行为认定,揭露日认定等方面,加强案件研判,依法裁判上市公司发行文件中的财务虚假记载为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判决结果体现立法意图,既依法制裁了证券违法行为,挽回了投资者损失,又合理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三是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深化多部门联动。办案过程中,市三中法院多方联动,加强与市证监会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释法说理,较好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双方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打下了基础。判决生效后,督促上市公司在两日内主动履行,32位投资者的损失全部兑现,提升了维权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高效务实彰显司法权威和司法温度。

栋A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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