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在2014.6.11至2016.12.23期间买入ST中安(原中安消),且在2016.12.23当晚收盘时仍然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已经确定可以通过诉讼获赔。
二、案情回溯
2016.12.22,中安消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18.01.15,中安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对中安消的违规事实已经初步调查清楚。
2019.04.01,中安消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此次中安消放弃了听证等申请。
2019.05.30,中安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处罚已落槌。
三、处罚原因
证监会对中安消处罚的原因,要追溯到2014年:中安科在购买中恒汇志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因中安消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其评估值存在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由此遭罚。
四、处罚结果
证监会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及40万元罚款,对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及顶格60万元罚款,对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及罚款,并对黄峰等9人处以警告及不等金额的罚款。
五、目前索赔诉讼的进展如何?
一审判决显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瑞华会计事务所作为中安消聘任的审计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能时未尽审查之责,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一审不仅判决上市公司ST中安需要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是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然而,此次招商证券并没有被行政处罚,在此前提下却要承担连带责任,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的确创立了先例。如二审维持原判,对投资者获赔将带来希望。后续的索赔案件将进入快车道,获赔又多了一份保障。
证监会的行政罚单,依法构成了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的前奏和法律依据。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ST中安对外信息披露理应审慎、全面,但实际上却对财报“注水”的违规情形,多年来一直秘而不宣,造成投资者长期“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可谓“难辞其咎”,收到证监会罚单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
次的ST中安索赔案件,其中代理的个别投资者索赔额超过了1000万元,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密集开庭,在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围绕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系统风险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28至 2021.2.2 ,上海金融法院新增受理 81名投资者起诉索赔案,新增涉案额4503万元,2021.2.3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