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牵涉面广,“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一方面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及时维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对于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件,法院通过示范判决确定案件的共通事实及法律适用标准,后续案件通过委托专业调解组织参照司法裁判标准进行调解,从而公正高效化解纠纷。

【基本事实】

被告方正科技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代码为600601。2017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方正科技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认为方正科技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方正科技公司等具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方正科技公司与其28家经销商因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方正科技公司在各期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未依法披露与经销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原告据此起诉被告要求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系一审法院在投资者诉方正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选定的示范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本案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相应的扣除比例进行了核定。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方正科技公司赔偿潘某等四人268,536.5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在审查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时并不以其在实施行为时存在欺诈、诱导等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而审查的核心是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事件”,判断的标准应当是“信息披露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证券的行为应推定均受到了虚假陈述的诱导。投资者存在多笔买入卖出交易的,可采用自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证券平均买入价格。此种计算方法考虑了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整个期间内投资者每次买入证券的价格和数量,同时剔除了因卖出证券导致的盈亏问题,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能够较为客观、公允地反映投资者持股成本,避免畸高畸低的计算结果,更加被市场各方接受。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扣除比例,如果采用统一比例扣除,将无法真实反映不同投资者经历的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本案根据每个投资者的持股期间和交易记录,将同期个股跌幅均值与大盘、行业指数的跌幅同步对比,用相对比例方法确定市场风险对每个投资者损失的影响程度,所得结果更为公平合理。

来源:2019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3299226868

《版权声明》图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关国鑫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股票索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司法认定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内容来自网络,系转发互联网文章信息,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如相关内容引用了您的文字或图片,需要删除或修改的,请联系此电子邮箱:719050256@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