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起起落落落落落落,除经济周期、市场波动因素外,还受其他非正常因素影响。于是,信息披露义务成了控制其他非正常因素的全球市场通用规则。美国证券市场百年历史,挑战信息披露规则的案例几乎覆盖所有我们可以想到的角度。

从诉讼制度而言,集体诉讼常牵涉人数众多、索赔金额巨大,能在诉讼之外给被告造成极大压力,是受害投资人索赔的优选模式。

在美国,集体诉讼需先经过资格认定(class certification),审查案件是否满足集体诉讼法定条件,包括:(1) Numerosity,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以至所有集团成员共同进行诉讼不切实际;(2) Commonality,所有成员有着共通的法律或事实问题;(3) Typicality,代表人的诉请和抗辩事由在集团成员中典型;(4) Adequacy,代表人会公平并充分保护所有成员利益。

依据《证券法案》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索赔方应证明:(1) 被告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2) 主观故意;(3) 证券交易与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的关联性;(4) 对虚假陈述的依赖;(5) 经济损失;以及(6) 因果关系。

在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资格认定阶段,原告需证明其集团成员就上述要素的共通性。

其中,“依赖”要素(即原告知晓相关陈述并基于该陈述进行了交易)的证明需通过“如果没有争议信息则交易不会进行交易”完成,而这一反向假设证明几乎无法实现。更重要的是,各成员对争议信息的实际依赖因交易情况各异,即成员实际依赖的特殊性大于集体共通性,如要求证成实际依赖则集体诉讼制度的“共通性”条件不再满足,不利于集体诉讼制度的推广适用,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推定依赖

8年,Basic Inc. v. Levinson先例明确了推定依赖规则。

以欺诈市场理论(fraud-on-the-market theory)为主要依据,即“在发达开放的交易市场,任何价格偏差产生的获利机会都会被投机行为攫取,据此,证券价格将反映全部重大公开信息,包括重大虚假陈述(如有)”,推定集团成员共通依赖,即成员的证券交易都直接依赖于市场价格、间接依赖于所有公开重大信息。

也就是说,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集体诉讼原告需证明以下事项。(1) 虚假陈述的公开性;(2) 虚假陈述的重大性;(3) 证券交易市场的有效性;以及(4) 交易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之间。

由上述(1)和(2)推定公开重大信息影响证券价格,又综合(3)和(4)推定基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间接依赖所有市场公开重大信息。

依据推定规则,约75%案件通过集体诉讼资格认定,其中纽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案件通过比例更高。

通过资格的集体诉讼案件中,被告往往迫于压力以和解方式终止,只有约7%走到简易判决程序,其中超50%以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结案或部分结案,实际走到庭审程序的不足1%。

依赖抗辩

2014年,Halliburton Co. v. Erica P. John Fund, Inc.先例明确了推定依赖的抗辩。

依据Halliburton先例,推定依赖可由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如所涉信息并未影响市场价格(交易市场价格不能有效反应所有公开重大信息,所涉信息已被市场知晓等),或其交易决定并非基于市场价格而作出。

一旦依赖推定被推翻,集体诉讼共通性要件将无法满足,成员们需在个案证明各自的实际依赖。

Goldman Sachs Group, Inc. v. Arkansas Teacher Retirement System高盛公司案即可见索赔方关于集体诉讼模式下推定依赖的抗辩尝试。

以公司虚假陈述为由,几位机构股东向高盛及其3名前高管提起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的集体诉讼。

他们认为,因为高盛从事了关联交易但未事先如实披露利益冲突,公司重复使用的关于利益冲突管理的一般概括性宣传语(包括“我们在利益冲突的甄别和解决上有广泛深入的管控措施”、“客户利益永远优先”、“诚实公正是我们业务的核心”等)属于不真实或具误导性陈述。

管执法或新闻报道揭露,股票市场价格下跌并给股东造成损失。

原告股东提起集体诉讼后,在各级法庭集体诉讼资格审核认定阶段,高盛都抗辩称案涉陈述过于概括以至于不会对价格造成影响,即本案不应以集体诉讼形式开展。

在地区法庭和上诉法庭的集体诉讼资格认定程序,高盛公司关于陈述性质的抗辩都没有获得法庭支持。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争议陈述的性质(陈述内容具体或概括)是判断是否有价格影响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概括陈述对价格的影响较小。当依据有效市场通膨维持理论从价格在揭露日下跌推导出实施日以来的价格是因为没有包含真实信息而维持在虚高水平时,如果揭露的是具体信息(如“我们第四季度营收没有达到预期”)而披露的是概括信息(如“我们对我们的商业模式有信心”),很难能倒推出价格影响。

换言之,集体诉讼资格认定阶段应当审查认定争议虚假陈述的性质。

借鉴意义

我国与集体诉讼相对应的是证券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

当以有效市场作为成员法律或事实问题共通性依据时,即基于证券市场价格反映所有重大公开信息的假设时,市场有效性的诉请或抗辩应综合参考所有因素,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北交所等不同交易场所,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不同交易方式,不一定都能满足有效市场假设要求。

也就是说,因共通性要求,可能不是所有在交易所完成的证券交易都能够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证券群体性纠纷。

即使有效市场假设成立,争议信息是否可影响证券价格也应一并考虑。争议信息过于概括的很难直接影响市场价格。

最后,即使有效市场假设成立,且争议信息能够造成价格涨跌,当争议交易实际并未依赖市场价格时,如争议的证券交易是履行双方当事人其他交易安排约定时,不仅代表人诉讼制度下的共通性不能满足,个案下的因果关系也完全不能成立。

免责声明

以上不代表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美案例|亏损股民的集体索赔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内容来自网络,系转发互联网文章信息,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如相关内容引用了您的文字或图片,需要删除或修改的,请联系此电子邮箱:719050256@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