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日如何确定?是个问题!
作者 | 蔡真 编辑 | 高岩本文约2800字,阅读时长约9分钟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华泽钴镍投资者再审申请。这给原本已经终下判决的华泽钴镍案留下悬念。
今年6月,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终审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披露。
四川省高院将中介机构国信证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比例,由一审判决分别承担40%和60%的连带赔偿责任,改为均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四川高院将虚假陈述揭露日由一审认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改为华泽钴镍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并对应调整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此一调整让部分股民丧失了索赔资格,故而申请再审。
三万变三千
2014年,华泽钴镍借壳上市。2015年11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3月1日,公司因重组事项停牌,重组失败后停牌至2018年3月,停牌时长超两年。
之后,因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亏损,且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华泽钴镍股票自2018年7月13日起暂停上市。
华泽钴镍一度有“最穷上市公司”之称,2017年三季度报显示其母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只剩177.92元。
关联方占用资金数额巨大是华泽钴镍亏损重要原因。王辉、王涛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和华泽钴镍实控人,从2013年开始,不断安排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通过五家中间公司向自己家族旗下企业星王集团提供资金,期间并无真实业务往来。
2018年2月6日,证监会对王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公司也因未能按时披露2018年报,于2019年7月退市。
证监会查获华泽钴镍的违法内容主要包括: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将无效票据入账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等内容。
作为华泽钴镍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和审计机构,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也遭到监管处罚。国信证券被没收收入700万元,并被处以罚款合计2100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万元,并被处以390万元的罚款。
大量投资者开启维权之路,超三千名投资者总计索赔超过10亿元,创下中国证券投资者维权史纪录。
再审申请人周女士就是其中一员,她认为终审结果对她并不“实惠”。
成都中院认定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揭露日是2017年7月7日,即华泽钴镍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5日,基准价格为3.72元/股,核定股民周某的损失为35510.05元。
四川高院在终审中采纳国信证券的上诉主张,把揭露日更改为2015年11月24日,即华泽钴镍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之日,基准日为2015年11月30日,基准价格为19.87元/股”,重新核定股民周女士的投资损失被认定为3288.49元。
根据“投资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可获赔的股票数量”的理赔公式计算,两份判决赔偿金额区别如下:
国信证券方面表示,就目前收到的三个判决书来说,已有两位投资者不符合索赔标准,剩下一起案件,国信证券的赔偿金额相较一审大大减少。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华泽钴镍终审三个示范案例目前均已无法查到,其中唯一在终审符合赔偿标准的投资者即为周女士。
有投资者以周女士为例算了一笔账:“唯一能赔钱的示范案例,周某可得赔偿3288元,还要支付周某实际到手415元。”
另外,有三位华泽钴镍投资者代表向证监会举报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
该研究所于2019年8月26日发布《华泽钴镍立案调查公告警示作用的分析报告》,该报告在终审被国信证券用于为自身辩护。
投资者认为该报告违反了利益冲突审查和隔离墙制度,且对超出专业领域和分析范围;报告内容本身也存在不客观公正之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于今年6月29日回函,认为该报告属于证据材料,并未发布给客户,因此不属于发布证券研报行为。
华泽钴镍原实控人微博现身?
除了围绕庭审本身的争议外,疑似华泽钴镍原实控人的发声也值得关注。
一些华泽钴镍股民常在微博发表对该案看法,而评论区常有一位名为“涛声依旧693”的用户冷嘲热讽。投资者认为该用户疑似华泽钴镍原实控人、前董事王涛。
“涛声依旧693”称,2016年公司停牌,原本计划将广西项目装入公司,但停牌后资金占用陆续被曝光,公司被举报,然后被监管处罚。该博主还曾发表看法,对二审判决表示“畅快”。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广西华汇成立于2011年,S*ST聚友(即ST华泽前身)卖壳之前,广西华汇原名为“广西华汇镍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氏家族旗下钴镍资产成功借壳S*ST聚友后,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后将广西华汇镍业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广西华汇”。按照王氏家族的计划,更名后的广西华汇仍将注入ST华泽。
值得注意的是,该博主还在微博披露一份《合作框架协议》,山东山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华泽钴镍债务重组,并通过资本公积转增成为第一大股东。该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华泽钴镍保住上市地位,签署时间2018年11月30日。
随着2019年7月8日,ST华泽退市,这份自救协议也失去了意义。山东山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也于同年8月注销。
来源:“涛声依旧693”微博
日前,全球矿业巨头必和必拓与特斯拉签署镍供应协议,镍概念股也集体爆发。在锂题材股出现高位调整之时,短线资金就选择了镍作为突破口。
“如果华泽钴镍还没退市,仅凭钴镍二字,其股价就难以估量。”一位因华泽钴镍亏损数百万的投资者曾如此慨叹。
揭露日如何划定?
往事已不可追,对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是“揭露日究竟该如何划定”。
期待这个案件在最高院发生逆转,同时也希望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规则能够更加地清晰明了。”
但亦
揭露日划定问题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亦多有讨论,甚至出现过一起案子多个揭露日的情况。
2012年,创业板公司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曝出。在投资者损害补偿基金分配方案中将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日”作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将“被立案稽查公告日”视同虚假陈述揭露日,同时还认定“中报虚假陈述更正日”和“2008年至2011年财务信息虚假陈述更正日”两个更正日为揭露日。
著名的赵薇蛇吞象万家文化案情形与华泽钴镍案相似。
证监会立案公告日(2017年2月28日)或者收购协议解除公告日(4月1日)哪个应该认定为披露日,一直是散户索赔争议焦点。杭州中院的一次判决将2月28日采纳为揭露日。
事实上,在司法判例中,以下几种情形均有出现:
以虚假陈述行为人自己更正的日期为揭露日;
以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为揭露日;
以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为揭露日;
以上市公司公告行政监管措施之日为揭露日;
以上市公司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为揭露日;
以媒体报道的日期为揭露日等。
而揭露日选定不同对投资者来说意味着不同的获赔金额,关系甚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有星和博士研究生潘政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再认识》一文中写道:
“采用监管机构的类似《行政处罚的告知书》等基本事实清楚的“信息真相”揭示日为揭露日,相对确定而且公平对待上市公司的公众,有利于整体保护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是客观中性的事实真相揭露认定日,只要合法合理确定,都是抽象意义上保护投资者的举措。”
该文认为,万家文化一案揭露日应为2017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虚假陈述的基本事实作了披露,而且上市公司发布了公告。但这与杭州中院判例认定的揭露日又有区别。
你认为揭露日应当如何判定?是否需要出台具体的认定规则?欢迎评论区告诉我们。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