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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根据现场实录整理:

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中心)代表52037名投资者胜诉,共判赔约24.59亿元。对于股民来说,此事已告一段落,但是对于案涉董监高及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否也能就此结束,无需再承担责任?

2021年11月13日,康美药业的一纸公告再掀波澜,公告称,“公司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等 21 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该公告意味着康美药业偿付赔款后,可以转而向真正责任追偿。这刷新了传统认知,过去普遍认为上市公司赔付后,不存在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的空间和机制。那么康美案中,其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理由是什

1、上市公司是侵权人还是受害人?

,大智慧因为年报造假被中小投服中心督促其向大智慧董事长、财务总监、董秘等索赔。因大智慧对中小投服中心的要求置之不理,故中小投服中心转而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最终大智慧公司被迫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其董事长等实际责任人。该案目前尚未审判,如果判决,或将意味着虚假陈述的类案中,真正承担连带责任人必须承担实际的赔付责任。

述案件中,是侵权人还是受害人?表面上,股民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公司造假后赔偿,股民拿钱,皆大欢喜。但实质上,公司是属于全体股东的,康美药业把钱赔给股东,康美药业少了25亿,股东的账面权益也就少了25亿,其实是股东自己赔给自己,股东的损失并没有通过诉讼被填平。

因此,上市公司本质上也是受害人,应当向虚假陈述的实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实际上扭转了上市公司是侵权人这个错误的认识,虽然暂时没有明确写在条款当中,但这个理念就叫做惩首恶,打帮凶。

从证券法角度看,首恶似乎是上市公司,但从《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条款看,首恶其实是控股股东,尤其是虚假陈述第一责任人,应当由他或他们来承担真正的赔偿责任。即股民甚至可以不告公司,只告首恶,法院会予以判决。或者股民告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赔付后,可以向首恶追偿。

2、向董监高追偿的权利基础

根据《规定》,目前惩首恶已经没有法律障碍,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等虚假陈述组织人员必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康美药业公告中为何还要向两个首恶以外的19个人追偿?原因在于剩余人员属于“帮凶”,第一类是参与实施造假的人员,例如财务总监、董秘、财务经理和销售总监,这些人是为受实控人组织参与了造假,其属于知情人员;第二类是不知情人员,但是这些人对于企业年报有签字权,例如独董、监事,还有一些不分管财务工作的董事和经理,他们可能不知道造假,但也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在于法院认定其未勤勉尽责。但是没有勤勉尽责是否等于公司法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共识。

3、向中介机构追偿的权利基础

除了

4、虚假陈述判决比例可否平移?

如果说董事长这样的首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怎么追偿是明确的。但如何向董监高和中介机构追偿,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至少在《规定》(第二十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没有给出这个答案,而是把问题转移给了民法典。

但民法典规定的是简单侵权,各连带责任主体之间,内部自行划分比例,无法划分的就平摊,然后相互追偿。但是证券诉讼有其特殊性,这里面存在首恶、帮凶之分,不能简单地用平摊解决,因此具体责任的承担追责问题不仅涉及法理,还涉及数学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

目前大智慧案仍在审理中,期待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能就上述问题给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结果,为康美药业案中“首恶”和“帮凶”的追责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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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大·海润论坛回顾 | 郑建鸥:康美案中的“首恶”“帮凶”会被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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