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静静的畅想空间”75篇原创文章不断精进,创造价值本文7500字,阅读需时10分钟。中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三十年发展,帮助许多人实现了“暴富”梦想,也成为一些投机者的噩梦。证券市场的发展,反映着国家的经济的跌宕,为中国培养了大批成功企业,更成就了无数财富自由的企业家。截至2022年底,我国的A股上市公司已超5000家,涵盖国民经济90个行业。这批企业成为我国经济中最具活力,最富创造力的代表。据统计,国内投资者数量已达1.97亿,其中绝大部分为个人投资者。相较于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具有天然的弱势,当其遭遇上市公司证券侵权纠纷时,如何利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权利,是在投资中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证券法角度,结合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点来分析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 一、中国证券集体诉讼(一)证券集体诉讼的基础中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起步,如今三十注册制从试行到全面施行;证券集体诉讼案例多起推出,五洋债、飞乐音响、辉丰股份、康美药业等典型案例如一记记重锤震慑着上市公司;康美药业案成全国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独董承担的巨额赔偿一度掀起全国上市公司独董“离职潮”;董责险开始火起来,从”默默无闻”到大有成为上市公司标配的趋势……修订后的新证券法,既增加了强者的“枷锁”——信息披露专章,更设置了对弱者的保护——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是对民事诉讼法中代表人诉讼的发扬和突破。 关于证券民事索赔案件,根据2003年《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但长期以来,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仍然以投资者分别单独起诉为主,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证券纠纷实践中效果不理想。自2019年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领域开始复苏,从1月上海金融法院颁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选取具有代表性案件先行审理与判决,发挥示范案例的引领作用;同年11月,最高院在《九民纪要》的第80条【案件审理方式】中,提到“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在第83条中,提到“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为证券纠纷案件的中国证券特别诉讼制度提前做好铺垫。(来源:《九民纪要》) (二)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条款解读新证券法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具体条款为第95条,现将该条款进行简单解读: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下称“第1款”)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下称“第2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下称“第3款”)条被称为“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条款系统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含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多种诉讼救济途径。其中,第1款源于当时《民事诉讼法》(2017年版)第53条的人数确定代表人诉讼(条款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2款则源于当时《民事诉讼法》(2017年版)第54条的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 条款: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第1款和第2款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明示加入”的特征,即当事人需要经过登记才能作为原告加入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经典案例——飞乐音响案飞乐音响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的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2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2021年9月,上海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飞乐音响赔偿股民合计1.2亿元。第 3款正式提出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从诉讼参与者的“明示退出”上借鉴了美国集团诉讼,但该制度本身仍为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相较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新《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创新,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目前只有投服中心能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法律规定不止一家)。 特别代表人诉讼经典案例——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康美案是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发布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55326名投资者作为原告向康美药业及相关人等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广州中院判决判令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其中17名董监高被判承担高额连带赔偿责任,包括5名独立董事。审计机构及其合伙人、签字会计师均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下文详解)。综上,在证券法第95条中,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通过设立不同诉讼方式来相互补充适用,不仅给投资者在诉讼进程中提供便利,更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三)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意义1. 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弥补旧有诉讼主要缺陷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早期,因投资者认识有限、法院审判经验不足等多方面综合影响,在司法实践上,对虚假陈述等证券纠纷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持谨慎态度。法院层面的“示范诉讼”模式,将具有代表性争议性案件先行审理。对于投资者维权来说,一方面普通案件维权难度大,另一方面投资者一度面临着“起诉不收案、收案不立案、立案不审理、审理不判决、判决执行难”等困境。加上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往往因为人员过于分散及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诉讼成本较高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得不放弃诉讼救济,呈现了“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等情况。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由代表人主导,有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专业力量的支持、人性化的加入与灵活的退出等机制,使得投资者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大大降低。 2. 集体诉讼的双轨制设计强化了投资者救济力度在我国证券集体诉讼的诉讼制度设计中,采用双轨制: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选择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是允许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的诉讼选择,也降低了起诉难度、提升了获得救济的可能。另一方面,投资者人数达到50人以上时,还可以选择特别代表人诉讼。尤其是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计上,既采取“默示加入、声明退出”的特殊规则来降低个体投资者的维权成本,还引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参与诉讼,既赋能投资者维权能力,更促进了证券群体诉讼的专业化、高效化。 二、 特别代表人诉讼之投服中心(一)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案要说2021年A股市场中最具影响力的事件,一定非康美药业案莫属。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公司做出的判决,对A股市场的震撼与影响是空前的,可以说,该案是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无论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康美案实现了A股投资者保护诉讼案件中的诸多第一:康美药业案涉及财务造假数额第一;该案原告人数第一,高达55326名;判决赔偿金额最高,高达24.59亿元;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及其他责任人员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数罪并罚,罪名数量第一;第一次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第一次唤醒看门人,重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第一次重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第一次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赔偿而进入破产程序;第一次因为案件影响大而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 (二)投服中心在康美案中的作用在康美案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对案件的推动起到重要作用。投根据证券法第95条规定,以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为前提,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经过登记和法院的审查后,可以实现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在康美案中,实际上经历了从普通代表人诉讼到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转换,具体转换情况如下: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考虑康美案的社会影响及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向法院提交转换申请。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同意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来源:投服中心官网)庭审中,广州中院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数额、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最终确认有52037名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赔偿金额约为24.59亿元。由此可见,在康美案中投服中心起了重要的作用,就投服中心的工作内容在其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有具体的介绍(如下)(来源:投服中心官网)(三)投服中心是什么机构在康美案之前,投服中心还未充分曝光在大众视野中,但随着对证券法中集体诉讼制度的推进,投服中心已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重要代表,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投服中心,全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CHINA SECURITIES INVESTOR SERVICES CENTER,缩写ISC),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投服中心的成立,是中国证监会完善监管政策、丰富投资者保护体系、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资本市场迈向法治化、成熟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从投服中心的官方介绍来看,其主要业务包括:持股行权、纠纷调解、诉讼与支持诉讼、投资者教育等:(一)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二)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三)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四)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五)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六)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七)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八)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可以看到,投服中心具有官方血统,其性质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公益组织,其参与特别代表诉讼时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 而事实上,并非所有类型的证券民事诉讼案件能被投服中心作为特别代表人参与诉讼。对于案件类型,一般是有严格标准:需要具有典型性、社会影响恶劣、示范意义且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重大案件。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康美案件已经过去快两年,该案仍然是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孤案。随着证券法实施的推进,监管要求及惩罚力度越来越严格,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A股市场引发的证券类型诉讼将迎来一个“爆发期”,目前有很多案件并未被曝出,是因为正在诉讼流程中。而什么样的案例会引起投服中心的关注,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什么情况,让我们拭目以待。 三、中美证券集体诉讼之区别实际上,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设计,更多参考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在此,为更好理解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先简单了解美国集体诉讼制度。(一)美国集体诉讼1.法律起源及沿革美国现代集体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法院规则,随着英国的殖民活动在美国生根发芽,成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美国联邦集体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是1996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和2005年《集体诉讼公平法》。现在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最初制定于1938年。由于在实践中遇到许多困难,美国国会着手修订该规定并于1966年通过新的第23条,以原告“声明退出”(Opt-Out)规则取代原来的原告“声明加入”(Opt-In)规则“声明退出”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首先,集体代表必须将集体诉讼消息通知潜在的集体成员;其次,选择退出的集体成员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退出通知。如果成员不提出退出的要求,则集体诉讼的法律后果将对他们产生法律效力。2.核心条款《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先后经历多次修改,目前依旧是规范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条款,共包含8款内容,分别为:(1)集体诉讼的先决条件;(2)集体诉讼的维持条件;(3)向集体成员发布的通知;(4)法院对集体诉讼进行的裁定;(5)关于撤诉与和解程序;(6)上诉程序;3.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优点与不足集体诉讼在美国被广泛运用,一方面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通过遏制大公司的违法行为来规范市场运行,也通过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从而维护司法公平;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二)中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比虽然中国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借鉴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但由于法系、法律环境、国情等不同,两者在各方面有明显区别(见下表)。四、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的展望(一)证券代表人诉讼会常态化吗在康美案判决之后,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推动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但至今,康美案仍是全国特别代表人诉讼首例且唯一一例。如前分析,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仍有试点性质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众多,社会影响力大,赔偿金额巨大,因此投服中心对案件选择态度谨慎,选择案件的标准严格,流程复杂。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作用,有学者用了“核武器”来比喻,也就意味着这样杀伤力巨大的方式,不会成为常态。 (二)新证券法之下的投资者保护的五力平衡在我国启动和推动集体诉讼,向来都不是简单的流程,存在诸多困难。对法院来说,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复杂,工作量大,周期长,工作绩效不容易突出,因此在推动诉讼方面,各地法院没有太高积极性;投资者众多且分散,维权力量薄弱,很难达成一致形成诉讼合力。在新证券法之下的的对投资者保护,需要把握五个层面的力量平衡:第一,原告,首先考虑对原告即投资者的保护,要充分满足他们灵活参与和退出诉讼的权利;第二,被告,即应考虑被诉企业的利益,即防止因为原告滥诉等对被诉企业造成的各种负担,将惩罚落实到具体的“首恶”身上;第三,代表人,即在集体诉讼制度中,由于代表人可代表众多原告行使合法的诉讼权利,需要通过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来提升其应诉的积极性,也要防止因为利益导向而造成滥诉的问题。对于代表人权力的平衡,设定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来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可以保证代表人的中立立场。第四,法院,因法院行使的裁判职能,是证券法相关投资者保护条款落地的司法执行者,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原告与被告的法律责任,对于证券纠纷具有一定主导和约束的作用;第五,其他辅助主体,包括证券法提及的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自发挥着的功能。实际上,要发挥对投资者保护的最优效果,需要兼顾法律正义及社会效果等方面,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制度,来充分平衡以上五方力量。这对于集体诉讼制度的设计者来说,将是一项长期且巨大的工程。 (三)对未来证券集体诉讼的展望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学者认为需要从诸如损失算法的改进、对特定人群的特殊保护(如独董及中介机构)、让董责险充分发挥保障作用的方面来完善。另外,关于,未来的解决路径应该是多元的,包括行政主导的和解加个别立案、证券纠纷调解、支持诉讼加示范判决、单独立案加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方面来共同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从而产生制度竞争和优势互补的效果。在笔者看来,新证券法正在重塑我国证券市场,它将对投资者的保护提到新的高度,赋予了这个以往的弱势群体更多有力法律武器用来维权,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进一步被唤醒。对上市公司来说,证券法的条款增加了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如信息披露义务上的责任,让其需要带上“枷锁”在资本市场中按合法合规的节奏来跳舞。从企业的风险管理出发,需要加强内外部治理,同时可以加强对特殊人群(如独董)的保护,适当通过如董监高责任险等风险管理工具转嫁诉讼及赔偿风险;对司法机关来说,需要更好将证券法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建立科学的代表人诉讼机制与流程,真实降低投资者的维权门槛与成本。 五、总结总的来说,证券法对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设立是一次巨大的进步,虽然理论上看投资者的维权途径进一步扩大,也降低了维权门槛及诉讼成本,但要将法律条款真实地落地到司法实践中,仍需要一定时间。但是,就算目前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层面推进相对缓慢,却不影响众多中小投资者在遭受证券纠纷的损失时采用单独诉讼的方式维权。据统计,自2022年我国证券类民事赔偿案件数量及索赔金额较往年均创新高。因为,广大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已被唤醒,一旦发生证券民事纠纷时,他们一定会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奋力保卫自身财富安全!

以上,欢迎指正与探讨。

本文主要参考:1.《A股集体诉讼破局之后,代表人诉讼模式何以路难行》(范璐媛)2.《康美药业案综论》 (李曙光)3.《论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的功能定位》(毛立琦)4.《证券法通识》(何海锋)5.《董事责任保险理论与实务》(王民)6. 投服中心官网对企业董责险,如您有任何问题需要探讨或咨询,可联系我,提供董监高法律风险分析,董责险市场分析报告,投保建议。码字不易,如对您有用,感谢【点赞/关注/转发】,点【在看】就不会错过本号更新啦!了解本号性质,请点击:开号序言了解我的故事,请点击:这个姑娘和她的故事保险逻辑系列请点击:解密买保险的基础逻辑正确购买保险的五大理念个人成长系列,请点击:做自己的CEO个人自治  理想和行动专业价值开心保险法系列,请点击: 如何做开心的被保险人做个开心的投保人做个开心的受益人董责险系列请点击:为什么上市公司需要董责险董责险是如何产生的?——历史沿革与市场分析董责险到底保什么——保障责任的简析董责险的十大经典问题——帮您高效梳理董责险“将军头盔”上的宝石——那些闪闪发光的扩展责任你可能误解了董责险——关于董责险的那些误区非上市公司需要董责险吗?——谈董责险对非上市公司的价值拿什么保护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及履职风险分析公司是如何有效管理的?——一文搞懂公司“三会一层”揭开公司董监高的“神秘面纱”——法定义务分析上市公司的保险怎么买?——给上市公司的保险采购清单董责险,为何如此特别?——盘点董责险那些独特之处一张董责险保单是如何产生的?——详细分解董责险购买流程


如何用好保护“弱者”的武器——简析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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